興國國小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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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自律公約理監事名冊

1058.gif (1250 bytes)桃園市興國國小教師會章程1058.gif (1250 bytes)

第一章總則

本會名稱為桃園市興國國小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本會以實現教育專業,改善教學品質及保障教師合法權益為宗旨。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二段62號(興國國小)。

本會之任務如下:

1.維護本校教師專業自主與專業尊嚴。
2.保障本校學生受教權益。
3.爭取並保障教師應有權益。
4.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5.研究並協助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6.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校務推展、經費運用、學生管教及其他有關
   之校內外組織。
7.依法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8.參與校內教育爭端之排解。
9.改善學校教學與輔導環境。
10.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11.維護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事項。

第二章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正式會員(一般會員)及贊助會員。
凡擔任本校合格專任教師者,填具入會申請者,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
正式會員。
凡非正式會員而經常性支援本會經費者,填具入會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贊助會員得列席會員大會,但無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會員有違反本會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
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喪失會員資格。
經會員大會除名者。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費。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議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級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團體之解散。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依序替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
                 抽籤定之。同時當選理監事者,以理事為優先。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審定會員之資格。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聘免工作人員。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定年度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1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
                 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須到會辦公,
                 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只定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
                 一人代理。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預算。
選舉或罷免監事主席。
議決監市或監事主席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監事主席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及監事主席之連任,
                     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者,應即解聘

喪失會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者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依實際需要得置會務若干人,由理事會研擬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3人(均為易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
                    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
                     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
                     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
                     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不能親自出席會議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員代理,每一會
                     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
                 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團體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意外,應於七日
                     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
                     兩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
                     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三百元。
常年會費:新台幣四百元。
會員捐款。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次年五月十四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前(後)二個月,經理事
                     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
                     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但決議報告應先送監事會
                     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於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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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國國小教師會自律公約

第一條 以學生受教福祉為首要考量。

第二條 認真教學,愛護學生。

第三條 積極進修,提昇教學品質。

第四條 充分溝通,增進校園和諧。

第五條 有教無類,關懷弱勢學生。

第六條 抱持熱忱,維護教師專業自主。

第七條 親師溝通,增進家長、老師對學生的了解。

第八條 尊重法令、聘約,相互配合以利校務推動。

第九條 維護教育中立,教學中不為特定政治、宗教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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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國國小教師會理監事名冊

職稱

姓名

職稱

姓名

會長

賴卉蓁

出納

古憶華

總幹事

查輔安

縣教師會代表

何美鳳

理事

李文發

考績會代表

劉亭君

理事

何美鳳

各學年聯絡人

理事

古憶華

一年級

吳秋霙

理事

張文英

二年級

陳面妙

理事

曾壬谷

三年級

李文發

理事

查輔安

四年級

林麗卿

理事

劉亭君

五年級

賴卉蓁

理事

賴卉蓁

六年級

馬淑珍

理事

陳面妙

行政

張文英

監事

陳茂源

行政

余媺慧

監事

林麗卿

科任

范淑玲

監事

范淑玲

特教資源

查輔安

教師會代表

李文發

發言人

彭舒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