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陽台上的火災:
再過幾天就是明偉的生日,家人為了祝賀,決定擇期到郊外踏青烤肉去。
好不容易,選定的假日到了,全家把準備好的肉片、火種、報紙及各式各樣的烤肉用具打點好了之後,準備快快樂樂的玩上一天。
正當一家人準備出門時,電話「鈴……」的響起來,原來是爸爸公司打來的,說有急事請爸爸到公司去一趟,因此郊遊只得取消。
明偉跟妹妹說:「真是掃興!」
媽媽聽了,就把火生好,讓他們在陽台上烤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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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偉和妹妹高興的忙了起來,媽媽看了一會兒,就獨自出門去買東西。
明偉和妹妹一邊烤肉一邊吃,這時正倫來找明偉,只留妹妹一個人在陽台,不一會兒,忽然聽見妹妹大叫:「哥哥!著火了!」
明偉立刻奔回陽台,看見火已經把整堆報紙燒著了。慌亂中,明偉、正倫 和鄰居楊大哥一起來滅火,忙了好一陣子,火才被撲滅。而這場有驚無險的小小火災,真把兄妹倆人嚇壞了。
不久後,媽媽回來了,看到一片狼藉的陽台也嚇了一跳。妹妹連忙說:「我想要趕快把肉烤好請正倫吃,就把木炭移開,有些火星飛到舊報紙上,火就燒起來了。」
楊大哥說:「火是很可怕的!使用不當就會引起火災。因此,不但要小心使用,更要了解滅火的程序及方法,才能確保用火的安全。」
媽媽說:「這次幸虧有正倫及楊大哥幫忙,真謝謝你們。其實我自己也不對,不應該讓你們兄妹倆在家裡烤肉。經過這次教訓,以後我們都要更加小心火燭。」
小執法的話:
火燭要小心,如果不慎釀成災害,就構成公共危險罪。
問題與討論:
一、你曾在家中烤過肉嗎?請描述當時的情形。
二、請你說出正確滅火器的使用程序和方法。
三、使用電器、瓦斯爐、蠟燭應注意哪些安全要項?
四、過失引起火災,燒燬別人的物品,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失火燒毀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兒童福利法
第三十四條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概念淺釋
一 放火、失火:放火燒燬特定物成立放火罪,其構成要件須有放火燒燬之行為。即起火之原因是由於故意之放火行為所引起,成立放火罪。若起火之事實由於過失行為所引起,成立失火罪。
二 拘役:將人犯短期拘禁於監獄,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二月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四月參考本冊第一單元。
三 供人使用之住宅:起失火時,係供人使用即可,不論當時有無人居住都屬於供人使用之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