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無聲勝有聲:

小峰平津是好朋友,今天,他們約好要到市立圖書館去看書。

吃過午飯 ,平津就趕往圖書館。小峰就到了。

「對不起,我遲到了!」平津扮個鬼臉。兩個人不禁相對而笑。

「我們快去看書吧!」

「嗯。」

平津說:「今天是什麼好日子啊!那麼多人。」

他們倆兒好不容易才找到位子,安靜的坐下來看書。

正當看得入神時,忽然聽到一陣爭吵聲。原來是兩個國中生在吵架,還動手打了起來。服務台的阿姨急忙來處理,制止他們,以免影響別人看書。可是他們仍然不停的爭吵,破壞了閱覽室原有的寧靜。

不久,警察先生趕到,把他們倆帶走;圖書館這才又恢復該有的平靜。

小峰回家後,向爸爸說起在圖書館的見聞。爸爸乘機談到公德心的問題。他說:「在公共場所,譬如圖書館、博物館、音樂會、演講會等場合,人們須有保持安靜的公德心,即使在自己家裡,也不可把電視機或卡拉OK的音量開得太大聲,以免吵到鄰居。」

小峰點頭表示同意,哥哥更舉一反三的說:「我們在公車上、電影院中若想交談,就必須輕言細語,因為那也是公共場所。」

小峰後,不覺脫口說:「這叫做無聲勝有聲啊!對不對?」

小執法的話:

在公共場所,不可大聲喧嘩,否則,有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

問題與討論:

一、故事中,你對那二位在圖書館打架的國中生行為有什麼感想?

二、你曾經在哪些公共場所看過和這篇故事類似的情形?

三、如果你小峰,遇到這種情形你會怎麼辦呢?

參考法條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六千以下之罰鍰。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  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六千以下之罰鍰。

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加暴行於人者。

二 互相鬥毆者。

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概念淺釋

一、公共場所:供公眾使用之場所。如街道、公園、車站。

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不特定之多數人隨時可得出入之場所。如餐廳、旅社、百貨公司。

三、拘留:違反行政命令所被處罰的罰責。期間為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四、意圖:指行為的目的、企圖或期望。意圖與動機不同,意圖為行為之違法要素;動機則否。意圖必有惡性,動機則不一定。例如:為孝順父母動機,而想偷別人的東西意圖,就到商店偷取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