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現代師表:

爸爸正在觀看電視新聞,臉上突然充滿震驚的神情,原來是看到一件車禍慘案的報導。

螢幕上先是一部被火燒得面目全非的遊覽車,幾名生命垂危的幼童,以及痛苦萬分的受難者家屬,幾輛閃紅燈的救護車,一幕幕慘不忍睹的畫面,叫人看了怵目驚心。

新聞雖然播完了,爸爸的心情還是非常的沈重,不時地和媽媽談論著。

這時,正中寫完功課從書房出來,便好奇地問爸爸:

「發生了什麼事啊!」

「有一所幼稚園舉行校外教學,途中遊覽車起火燃燒,學生死傷慘重,隨老師和家長奮不顧身搶救不少學生後也不幸罹難了。」

「啊!這麼慘呀!怎麼會發生這種事呢?」

「據新聞報導,車上放置了小瓦斯桶,而且沒有滅火器,火勢一發不可收拾。」

「那火是怎麼引起的呢?」

「司機說他不知道,不過據記者訪問生還的小朋友,說司機抽煙,把煙蒂丟在車上就起火了。如果真是這樣,那司機真是該死啊!」

「對了,爸爸!遊覽車上不是有安全門嗎?」

「是有安全門,但是事後檢查,那安全門根本就失靈了。更可惡的是,事情發生後,司機不但沒有去撬開安全門,更沒有幫忙老師救人,竟然自己先逃命去了!」

爸爸生氣地說著。

「哦!」

正中聽完爸爸的話後,一顆心充滿了不安,因為再過幾天學校就要舉行校外教學了。心想,這回可得多多注意安全才是。

對於為了救學生而犧牲性命的林靖娟老師,所表現出來的偉大精神,真可稱得上是現代師表。

小執法的話:

車上放置危險物品、缺乏防火措施、安全門無法使用和司機沒有盡到救人的責任,這些都難逃法律的制裁。

問題與討論:

一、校外教學除了車輛安全外,還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項?

二、遊覽車上放置危險物品、缺乏防火措施、安全門無法使用,車主及司機應負什麼責任?

三、司機是否有救人的義務,若未盡責應負什麼責任?

四、你對捨身救人的老師、家長及自顧逃命的司機有何感想?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十五條  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一百七十三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九十三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應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淺釋

一、無自救力之人:指自己無維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自救能力。如老弱、幼稚、殘廢、疾病者是。即使因其他情形,而其本人之身體或精神現狀上不能自營生活,或不能抵抗外來之危險者,亦屬之。

二、遺棄:將他人之生命置於危險之狀態。如將臥倒門前的病人,移置於荒野。另對於無自救能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而使其生存發生危險,亦屬遺棄行為。

三、放火:起火之事實由於故意行為引起。一般認為,放火是提供為使目的物燃燒之原因的行為,並不以直接點火該目的物為限,即利用現有之火力、火源引燃,亦為放火行為,而在處罰之列。

四、失火:起火之事實由於過失行為引起。即起火之原因,係基於過失行為所致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