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哥哥變了:

媽媽問遍了哥哥的所有同學,依然找不到哥哥,看著媽媽傷心地放下電話,我好不難過。

今天是快樂的週末,中午剛吃過飯,哥哥就跟媽媽說要到公園打球。

「不行!後天就要考試了,最近每個假日你都出去打球,看看你的功課一落千丈!今天,得好好在家裡溫習功課。」

「讀書!讀書!每天只會叫人家讀書。」

「你是學生,不讀書要做什麼?你的功課退步得一塌糊塗。」

「一塌糊塗就一塌糊塗嘛!反正我又不想升學。」

「你說什麼?再說一次!」媽媽氣得火冒三丈,順手給了哥哥一巴掌。

「才不要你管!」哥哥奪門而出。

自從哥哥升上六年級後,好像變了個人似的,常常頂撞爸爸、媽媽。前兩次,哥哥雖然曾賭氣離家,但晚飯前一定回家。現在都已晚上十二點了,還不見蹤影,真叫人替他擔心。

安安,你們先吃飯。我出去找找看。」媽媽披上大衣,正要出門。

突然「叮咚!叮咚!」門鈴響。媽媽趕緊去開門。

小平,你可回來了。」媽媽心疼萬分,接著又問:警察先生,您是

太太,剛才我們在公園附近巡邏時,發現小平小平告訴我們,今天下午頂撞媽媽,現在又被人欺負了,不敢回家,我們就送他回來。」

「謝謝您!真不好意思。現在的孩子實在不會體諒父母的用心。」爸爸感慨地說。

「就是嘛!小平,以後要好好聽話喔!你們還沒成年,應該接受父母的管教。」警察伯伯摸著哥哥的頭說。

「是的!謝謝警察伯伯。」哥哥低著頭,輕聲的道謝。哥哥的悔意,讓爸爸、媽媽欣慰不少,我看了好高興。

小執法的話:

子女應孝敬父母,而父母有教養子女之權利、義務,於必要範圍內得懲戒其子女。

問題與討論:

一、「養不教,父之過」的說法,你贊同嗎?為什麼?

二、如果父母不能答應你的要求,怎麼辦?

三、子女犯錯,父母可以懲罰他們嗎?

四、兒童逃學蹺家,父母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參考法條

一、民法: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育之權利、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二、兒童福利法:

第三條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其兒童應負保育之責任。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1.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    參加不良組織者。

5.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概念淺釋:

一、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指被害人在被害之前並無此需要,因為被害後,始有增加支付此項費用之必要者,如支出醫療費用、特殊設備或裝置義肢等。

二、喪失勞動能力:係職業上工作能力全部喪失。工作能力之滅失即謀生能力之受害,因而對於將來之收益有減少之效果,也是財產上損害的一種。

三、減少勞動能力:工作能力一部分滅失。

四、保護:監督保護,預防並排除危害,使子女身心處於安全。

五、教養:教導養育,使子女身心能健全發育。

六、懲戒:方法無明文規定,告誡、鞭責、監禁等方法均可以施用,不過限於必要之範圍內,並以適當之方法為宜。

七、重傷:毀敗生理機能如視能、聽能、味能、嗅能、肢能、生殖機能或使他人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刑法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