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面新國旗:

耘豪弘一是學校升降旗的旗手,每天朝夕會負責升降旗的工作,他們兩人都喜歡這個工作,尤其是看到國旗緩緩升上旗竿頂端,隨風飄揚的時候,心裡就有說不出的喜悅。

弘一,今天學務處的老師交給我這面新國旗,他要我們把舊的換掉。」耘豪興高采烈地拿著一面新國旗跑向弘一說。

「的確,原來那面國旗實在太舊了,邊緣也快破了,應該換了」。

弘一想著。

「換下來的這面舊國旗,要怎樣處理呢?」

弘一問。

「我想舊國旗已經不用了,應該和其他廢棄物的處理方式一樣,丟掉就是了。」

耘豪回答著。

「我曾聽說,破舊的國旗不可以隨便亂丟,不過正確的處理方式是什麼?我也不清楚,不如我們一起請教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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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兩人一起走到學務處。

「國旗不可以任意損毀,不用時,必須妥善保存,不可隨意放置。至於破舊的國旗,只能焚燬,但不能任意丟棄。」

耘豪弘一終於明白使用國旗的方法,並了解破舊國旗的處理方式了。

小執法的話:

國旗代表國家,神聖又莊嚴,為了表示對國家的尊敬,應該愛護國旗,妥善使用國旗。

問題與討論:

一、破舊的國旗應如何處理?

二、我們應如何愛護國旗?

三、任意損毀國旗的行為,對不對?這樣的行為違法嗎?

參考法條

一、中華民國憲法: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二、刑法:

第一百六十條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概念淺釋

一、意圖:指犯罪之目的、動機、企圖,為犯罪主觀的違法要素。故與犯罪之故意,有     所不同。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偽造貨幣罪,需以行為人有供行使     之用之意圖而為偽造,始構成本罪。又如刑法上之財產犯罪【如竊盜罪、搶奪罪】,均以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竊取他人之物或搶奪他人之物,始構成犯罪。

二、公然: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得以隨時目睹、或聽聞或共聞共見之狀態。如在會議上、公共場所??等地方。刑法所規定處罰之行為,有些係以在公然之場合為之,始符合處罰之規定。例如: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人罪,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公然猥褻之行為是。

三、汙辱: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詈罵、嘲弄,表示攻擊不屑、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

四、拘役、罰金:參考第一單元概念淺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