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汽車的刮痕:

祈旭,放學後,我們一起到公園打球好嗎?」

「好哇!沒問題!」

祈旭志浩是一對好朋友,兩人的爸爸、媽媽都是上班族,晚上六、七點才回到家,因此,他們常利用放學以後到處閒逛。

黃昏的公園和早晨一樣的熱鬧,祈旭志浩找了一塊空地,愉快地打起球來,兩個鐘頭下來,他們已是滿身大汗。

志浩,你看那部紅色的轎車,又新又大,似乎是剛買不久的,咱們去跟它開個玩笑。」祈旭志浩使了一個眼色。於是兩人走到紅色轎車旁,並從書包裡拿出鑰匙,用力地往車身一劃,兩道鮮明的痕跡分別在紅色轎車車身的兩邊出現。

「哇!太刺激了,真過癮!」志浩興奮地叫著。接著他們又連刮了四、五部車子,就在得意忘形之際----

「喂!你們兩個小孩子,為什麼亂刮別人的車子,真是太可惡了!」

這時從公園中衝出一位怒氣沖沖的中年人,抓住祈旭志浩怒罵著。

「你們知道嗎?這一道道的刮痕,修起來,也是很花錢的。不管如何,今天我一定要你們的父母賠償。」

「伯伯,我們只是一時好玩,才做出這樣的事情來,請您原諒我們,好嗎?」

祈旭志浩苦苦地哀求著。

但是,車主仍然堅持必須賠償,祈旭志浩只好帶領車主回去見他們的父母,回途中,他們兩人十分懊惱,真不知要如何跟父母解釋這件事件,不禁掉下淚來。

小執法的話:

刮傷別人的車子,不但要負刑責,還要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

問題與討論:

一、別人的車子違規停放在你家門口,妨礙出入,你應該怎樣處理比較好?

二、如果你們家的車子,被人破壞了,感覺如何?

三、故意刮傷別人的汽車,要負什麼責任?

四、不是故意的刮壞或碰壞別人的汽車,要負什麼責任?

參考法條

一、民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八十五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一百八十七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分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第二百十三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二百十五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二、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以下罰金。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九十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鋪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

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劃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

概念淺釋

一、連帶賠償責任:數人負同一債務,債權人得向其中一人或數人請求全部清償。亦即就同一筆債務,債務人有多數人,而各該債務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但如其中一人向債權人合部清債,則其他債務人亦同時免責。例如甲乙丙三人應連帶賠償債權人丁新台幣六十萬元。丁可選擇較有資力之其中一人請求給付全額六十萬,如甲因而向丁清償六十萬元,乙丙兩人同時免再向丁為給付之責任。【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

二、造意人:教唆他人,使他人產生為侵權行為之決定的人,即教人作惡。

三、幫助人:幫助他人,使他人容易實施侵權行為之人,即助人為虐。

四、申誡:違反行政法罰則之一,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五、法律另有規定:法律對於應以金錢賠償者,均另有規定。

六、不能回復原狀:指依一般社會觀念,其回復受損害前之狀況已屬不可能。例如珍奇古玩之毀壞而滅失,不可復得。

七、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指回復原狀所需費用過鉅,或所需時日過久或難得預期之結果而言。例如:損毀原版唱片,如自外國進口以供賠償,需時過長。庸醫誤診,難得預期再為治癒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