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精明的小管家:
有一天,明宏的叔叔和嬸嬸到家裡來作客。
媽媽熱心招呼後,發現家裡沒有待客的食品,急忙要明宏去買。這時,明宏正向叔叔介紹他的汽車模型,兩人聊得正起勁,媽媽打斷了他們的話,說:
「明宏啊!你快到超級市場去買些花生、豆乾、瓜子、餅乾……,好招待叔叔、嬸嬸!」
明宏意猶未盡,就央求叔叔和他一起去購買。
到了超級市場,叔叔說:「這裡你比較熟,由你負責採買,我到那邊去看看這個月的雜誌,你挑好以後叫我一聲!」
明宏七手八腳拿了一大堆東西,走到叔叔面前,叔叔看了嚇一跳,就問明宏:
「你買這麼多,有沒有注意每一樣商品的標示及製造日期呢?」
明宏回答:「沒有。」
於是叔叔告訴明宏買東西時要注意的事項,並舉例說:
•注意商品的完整標示。像鮮奶,要看盒蓋封口上的製造日期和保存期限
•購置信譽良好的廠商產品,可避免買到仿冒品。
•注意標示上的容量、規格與保存方法。
•最後要看是否標有廠商名稱和地址。
明宏和叔叔把東西一樣樣的檢查過,發現竟有三包餅乾過期了。
經過叔叔的說明後,明宏買東西時,總要先仔細檢查過才買。媽媽常讚美說:
「明宏真是一個精明的小管家!」
小執法的話:
為了保護消費者自己的權益,買東西時一定要注意商品標示,過期的商品不要買,商家更不應該陳列出售。
問題與討論:
一、買商品為什麼要注意標示呢?
二、你曾吃壞肚子嗎?如果有,請敘述當時的經過?
三、如果買到過期的商品,應如何處理?
四、過期的食品再賣給別人,違反法律的規定嗎?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和食品洗潔劑,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左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 品名。
二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 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 製造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廠商名稱、地址。
五 製造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負責人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一 違反第十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
二 違反第十一條第九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者。
三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為之規定者。
四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定之標準,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
五 違反第二十四條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六 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二項命其收回已銷售之食品而不遵行者。
概念淺釋
一、製造:就原料加工,使成一定之產品。
二、併科:合併科處。
三、食品添加物: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
四、食品用洗潔劑:指直接使用於清潔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之物質。
五、標示: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圖畫或記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