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黃牛票:
星期日下午,小思、小帆約好一起去看電影,他們到了電影院門口,看見人山人海,非常擁擠。
他們走到大排長龍的售票處,準備買票,排了好久,終於輪到他們了,可是,售票小姐對他們說:
「對不起,票已經賣完了。」
他倆失望地走開。
這時,旁邊突然走來一位阿姨。阿姨對小思、小帆說:
「兩位小妹妹,你們沒買到票吧!我這裡有票,你們要不要買?」
小帆聽了很疑惑的對小思說:
「該不是黃牛票吧?你要買嗎?」
小思不加思索就買了一張,小帆也只好買一張。
他們走到電影院入口,驗票的小姐說:
「小朋友,你這張票是什麼時候買的?」
小帆很疑惑地問:
「這張票有問題嗎?」
驗票小姐說:
「你們的票是過期的,我看你們一定是買了『黃牛』票,對不對?」
小思和小帆十分懊惱,但「黃牛」阿姨早已無蹤無影。驗票小姐告訴他們,以後買票要注意票券上的日期和場次,更不要買「黃牛」票。
開班會時,小帆向全班同學報告昨天發生的事情,希望大家以後注意不要再上當。
小執法的話:
車票或電影票都要在售票處購買,千萬不要找『黃牛』買票,如果人人都能這樣做,大家才能夠享受到應享的權利,『黃牛』也就自然消聲匿跡了。
問題與討論:
一、你買過「黃牛票」嗎?它和一般的票有何不同?
二、買「黃牛票」可能對我們有何影響?
三、賣「黃牛票」的行為有沒有違法?為什麼?
四、賣「過期的電影票」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民法:
第七十四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六十四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 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 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 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 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概念淺釋
一、意圖:指犯罪之目的、動機、企圖,與犯罪故意之對於犯罪事實之認知,而有意使其發生有所不同【參見第四單元、概念淺釋】。
二、不法所有:指就他人之物排除權利人而視為自己之物,且依其經濟的用法加以處分或利用。亦即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而行使其所有權。凡具有此意思者,可謂為具不法所有之意圖。
三、詐術:即欺罔之意,凡以欺罔之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者即是。例如;向他人佯稱有土地要賣,而騙取價金是。
四、物:是法律行為的客體,依民法規定有動產與不動產之分。
五、財產上不法利益:無合法權源而即獲得除了動產與不動產以外之利益,如欺騙債權人,使為債務之免除。
六、拘留:將人犯拘禁於拘留所,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七、公共場所:指多數人公共聚集並自由進出之場所,如街道、公園、道路??。
八、罰鍰:違反行政命令所處罰的金錢。
九、拘役:將人犯短期拘禁於監獄,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二月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四月。
十、併科:合併科處。
十一、罰金:違反刑法所處罰的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