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搞什麼飛機:

有明志成興國是很好的朋友,平時交往密切,大家在一起開開玩笑是常有的事,彼此間也都習以為常,不以為意。

今天,是大家相約一同出國自助旅行的日子,三人心情格外開朗,辦妥登機手續後,三人順利登上飛機。長途飛行大家正悶得慌,有明一時興起,拿出紙筆順手寫了幾個字,三人相互傳閱後,忍不住嘻嘻哈哈了一陣子,沒想到有明一時心血來潮,竟召來空中小姐,把剛才寫的紙條遞給她,上面赫然寫著:

「我身上有炸彈,我要劫機!」

空中小姐拿了紙條,匆忙走向駕駛艙……

當飛機降落時,地面上近百名全副武裝的警察,把飛機團團圍住,大家都被這種場面嚇住了。荒唐無知的有明,被兩位警察帶走,雖然有明大聲喊:「我只是開個小玩笑,我的朋友都知道那是鬧著玩的!」

但是沒有用,有明的朋友雖然證明他在開玩笑,但他還是被押上了警車,他所要面對的將是法律的審判!

小執法的話:

過火的玩笑開不得,惡作劇更要避免,不然會給自己和別人帶來莫大麻煩,甚至構成刑責。

問題與討論:

一、有明為什麼要寫紙條給空中小姐?

二、開玩笑之前,是不是應該先考慮一下事情的後果?

三、有明大聲喊:「我只是開個小玩笑。」為何警察還要抓他?

四、讀了這篇故事後,你覺得……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十六條 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

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懲治盜匪條例:

第三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 強劫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二 強劫而持械拒捕者。

三 聚眾強劫而執持槍械或爆裂物者。

四 聚眾持械劫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者。

五 聚眾走私持械拒捕者。

六 意圖行劫,而煽惑暴動致擾亂公安者。

七 意圖擾亂治安,而放火燒燬、決水浸害、或以其他方法毀壞公署或軍事設備者。

八 意圖擾亂治安,而放火燒燬、決水浸害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或現有人聚集之場所或建築物者。

九 意圖擾亂治安,以前款以外之方法毀壞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或現有人聚集之場所建築物或鐵道、公路、橋樑、燈塔、標識,因而致人於死者。

十 強劫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民用航空法:

第七十八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萬元以上大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航空機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概念淺釋

一、劫機: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為手段,使飛機上之空服人員無法抗拒,而失其自由意志之行為。此種行為影響飛航安全至鉅,為國際上公認之刑事犯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民用航空法第一○○條及懲治盜匪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均有相當嚴厲之處罰。

二、恐嚇:以不法之惡害通知於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刑法第三百○五條所指恐嚇的範圍包括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方面,至於恐嚇之方法不論是以言詞、文字或舉動,只要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均構成恐嚇罪。

三、刑責:即刑事責任,所謂責任係指行為之可非難性,構成責任之要件為︰

責任能力︰行為人行為當時之精神狀態。

責任條件︰行為人故意或過失的行為。

四、主刑:依我國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刑分為主刑與從刑。所謂主刑就是指可以獨立科處於犯人之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五、從刑:又名附加刑,指附隨於主刑可科處於犯人之刑罰。如︰褫奪公權及沒收。

六、拘役:將人犯短期拘禁於監獄,為自由刑之一種,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二月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四月。其與有期徒刑之區別,乃在刑期長短之不同,且拘役係對犯罪情節輕微之犯人所為之處罰,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徒刑人犯與拘役人犯於監獄內應分別拘禁,以免拘役人犯在監獄服刑時沾染惡習。

七、罰金:即令犯人繳納一定額度金錢之刑罰,我國刑法中所規定的罰金,有下列四種情形︰

專科罰金︰即以罰金為唯一之法定刑,如︰刑法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法定刑為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選科罰金︰即以罰金與其他刑罰並列為法定刑,可選擇其中之一科處。如︰刑法 第三百二十第一項竊盜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官得視其犯罪情節,就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三者中擇一科處。

併科罰金︰即所犯之罪除法定刑之外,還可同時合併科處罰金。如︰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易科罰金︰依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且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易科罰金。換言之,犯人受刑之判決,有符合刑法第四十一條有關之情事時,得以罰金折扺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