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樂會:

學期末的班會中,小明提議在放假前,開一次同樂會,這項提議獲得大家一致的喝采,老師也同意了。

大家接著討論同樂會要如何進行,時間決定了,節目主持人也產生了,教室 佈置也有人負責,會中大家還通過一項決議:為了助興,每人要準備一樣新的小小禮物,做為節目最後摸彩的獎品。

同樂會當天,黑板上畫出各式各樣的彩繪,繽紛的彩帶,更增添了歡樂的氣氛;同樂會上的表演,大家也展現出各自的絕活,有的模仿歌星唱歌,有的耍寶,有的扮雙簧,有的演短劇,教室裡不時的傳出陣陣歡笑聲,其中踩氣球遊戲,更讓大家興奮異常。

節目主持人在活動的最後,宣布同樂會最高潮的摸彩活動開始。

「哇!我抽到一個布娃娃。」

「我摸到一副軍棋!」

「我得到……」歡呼聲此起彼落。

忽然聽到有人大喊:「老師!小強哭了!」

「怎麼回事?」

「小強他抽到一個無敵鐵金剛……」小明搶著回答。

「抽到鐵金剛為什麼哭呢?」

「不是啦!那個鐵金剛的頭,是用膠帶黏上去的,而且看起來很舊。」小明又說。

「是嗎?這份獎品是誰提供的呢?」

「是嘉華提供的。」班長說。

嘉華,是你提供的嗎?」

「對!可是那個鐵金剛值二百多元欸!」嘉華回答說。

老師看了看鐵金剛說:「這樣好了,老師這邊還有一份多餘的禮物,就送給小強好了。」

謝謝老師。」接過老師手中的禮物,把鐵金剛交給老師。

嘉華,這個鐵金剛就還給你了。」老師轉身對嘉華說。

「我才不要呢!」

「原本就是你的東西,為什麼不要呢?」

「因為它頭斷掉了,我不喜歡,所以才把它當獎品的。」

「哇!」全班譁然。

老師接著對大家說:「做人應該要誠實,講信用,不可用欺瞞的手法對待別人,希望大家都能以誠信待人,以後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

小執法的話:

做人處事應該本著誠信,如果用欺瞞的手法對待別人,造成別人的損失,要負賠償責任。

問題與討論:

一、用欺騙、威脅或其他不正當的手法,使別人吃虧上當,違反什麼法律?

二、嘉華的行為可以嗎?他的做法犯了什麼錯誤呢?

三、有一商店標明:貨物出門,概不退換是否合法?如果買到有瑕疵的商品,可以請求退換嗎?

參考法條

一、民法:

第七十四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 一年內為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造成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一十九條 行使債權,履行債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二、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二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貨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概念淺釋

一、法律行為:當事人以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實,稱為法律行為。例如:甲男和乙女結婚,甲乙間發生夫妻配偶的親屬身分效力,結婚是法律行為。丙向丁借錢,將自己的房屋設定抵押權給丁,借錢和設定抵押權都是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是無效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例如:結婚應有公開的儀式和兩人以上的證明,否則無效。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的規定是無效的,例如: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的利息,沒有請求權。

法律行為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是無效的,例如:男女雙方於離婚時,約定雙方均不得再婚,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二、誠實及信用方法:即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是指對於權利人和義務人雙方利益的公平衡量,學說上稱此為【帝王條款】,是法律道德化的表現,因為法律保護各個人的權利,其終極目的在增進整體人群的生活,所以必須使雙方當事人均能獲得公平對待。例如:返還借用物不用手遞而用腳踢、深夜返還百元借款、郵寄貴重物品不掛號、同行遇強盜迅速將借款返還同行的友人、欠錢二十萬元故意蒐集硬幣二十萬枚償還等,都有違誠信的原則。

三、撤銷:有撤銷權的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生效的法律行為效力溯及既往歸於消滅。例如:因錯誤、誤傳、詐欺、脅迫所作的意思表示都得撤銷,但有例外的規定:如結婚的撤銷為了保護子女的婚生性,不溯及既往;唯結婚的撤銷僅對將來發生無效的效力。

四、權利的行使:指權利人直接實現權利內容的正當行為,權利的行使是權利人的自由,他人不得干涉。權利得自由行使,是近代民法指導原理之一。

權利行使的積極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

權利行使的消極原則是︰

一、不得違反公共利益。

二、禁止權利濫用,也就是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五、契約書:契約的內容以文字加以表示時,俗稱契約書或合約書。我國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所以,除了法律規定或互相約定的要式契約之外,一般契約書只是證明契約存在的證據而已,即使沒有契約書,契約仍得有效成立。

六、定型化契約:企業經營者為了和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例如:在一般書店可以買到的房屋租賃契約、投保保險時所簽的保險契約、購買房子時售屋公司所提供的房屋買賣合約書等。

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的,都是定型化契約。例如:業者以張貼方式表示【貨物出門,概不退換。折扣期間,恕不退貨。】等,都是定型化契約條款,需受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

七、郵購買賣:簡稱郵購,是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專人送達或其他遞送方式所作的商品交易。消費者依照商品目錄或電台廣播、電視廣告等內容,將貨款匯寄,收受貨品 ,完成交易。

八、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即在消費者的住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的 買賣行為。

九、善良風俗:指當時社會上一般人的道德觀念或規範。例如:故意洩漏他人秘密,或明知為有夫之婦而發生通姦行為,造成對夫的損害,這兩種情形雖然不是侵害權利,仍然構成侵權行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禁止權利濫用的規定。

善良風俗和公共秩序並稱為公序良俗。

十、瑕疵:物的瑕疵,是指東西有缺陷。當事人未完全依照約定提出給付。例如:買賣的衣服沒縫好鈕扣、買賣的房子牆壁龜裂等。

意思表示的瑕疵,是指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的自由受到壓抑。例如:受到對方的詐欺或脅迫所做的決定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