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你吃得安心嗎?

吃過晚飯,大家坐在客廳裡聊天,媽媽端出一盤柳丁,小田迫不及待剝了一 片放進嘴裡:

「媽,有點酸呢!」

「剛上市的青皮柳丁,有些酸是正常的,如果不酸,就可能是報上說的含砷柳丁了。」

「為什麼會這樣呢?」

爸爸說:「有些果農,為了提早上市,賣好價錢,使用一種叫『砷酸鉛』的土壤改良劑,柳丁中便含有重金屬『砷』或『鉛』,吃了會中毒的!」

接著爸爸又說:「你們可還記得前陣子暑假時,住在南部的叔叔,因吃了小玉西瓜,又吐又瀉的事?」

「記得!媽媽還為了這事,不買小玉西瓜,而改買紅瓤西瓜,那又是為什麼呢?」

「那也是因為有些果農為增加甜度,提高銷售量,而使用了一種叫『地蜜』的農藥。」

小田:「那我們吃進口水果最安全了!」

「可不見得哦!前些時,進口的葡萄不也檢驗出有農藥殘餘嗎?」

媽媽:「十多年前,我和同住的陳阿姨,炒了一盤嫩青菜,吃完覺得有點頭暈,渾身無力,還嘔吐、昏睡了一夜。第二天才知道我們吃的是前幾天才剛灑過農藥的蔬菜,現在想來仍然心有餘悸。」

小田:「農藥那麼可怕,大家不要用,不就沒事了?」

媽媽:「還記得上次你在樓頂種的小白菜嗎?剛長出來多久,就被蟲吃得光禿禿的,那我們還吃什麼?所以說農藥不是不該用,而是應適量,還要注意施放農藥後,在一定期間內,不能收上市。」

爸爸作了結論:「現代人哪!菜不漂亮不買,瓜不甜美不吃,農民為了使產品中看,便大量使用農藥,光是去年一年,台灣地區農藥量即已高達新台幣五十億元,如果再不節制,有一天我們的身體受傷害,美麗的大地被污染到難以復原的程度時,就是『自作孽,不可活』了。」

小執法的話:

如果農作物上有農藥殘留,造成別人中毒,不論是不是故意,都構成犯法。

問題與討論:

一、買到殘餘農藥過多的蔬果,應如何處理?

二、使用過量農藥,誰是最大的受害者?

三、如果你是農場主人,你要如何使用農藥?

四、有些農民大量使用農藥,你有什麼看法?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農藥管理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農藥係指成品農藥、農藥原體及增強成品農藥藥效之製品。

第四條 本法所稱成品農藥,係指左列各款之藥品或生物製劑:

 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病蟲鼠害、雜草者。

二 用於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者。

三 用於調節有益昆蟲生長者。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列為保護農林作物之用者。農藥原體,可直接供前項各款使用,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視為成品農藥。

第五條 本法所稱農藥原體,係指用以製造前條第一項各款成品農藥所需之有效成分原料。

第五條之一 本法所稱增強成品農藥藥效之製品,係指添加於成品農藥以改進其物理性質之化學製品。

三、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左列情形之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變質或腐敗者。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 染有病原茵者

五 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六 受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七 攙偽假冒者。

八 屠體經衛生檢查合格者。

九 逾保存期限者。

第三十二條 有左列行為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科一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吊銷其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八款或第十五條之規定者。

二 違反第三十一條之禁止者。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概念淺釋

一、從事業務之人: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如以司機為職業,其駕車行為,即為業務。

二、傷害: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三、重傷:毀敗生理機能如視能、聽能、味能、嗅能、肢能、生殖機能或造成他人健康上有重大不治之傷害。

四、罰金:違反刑法所被處罰的金錢。

五、罰鍰:違反行政法規所被處罰的金錢。

六、拘役:將人犯短期拘禁於監獄,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二月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四個月。

七、有期徒刑:依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有期徒刑期間為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如:累犯得加重其刑,自首得減輕其刑等是。參考刑法第六十二條

八、無期徒刑:將犯人終身拘禁於監獄之刑罰。但無期徒刑於執行中有悔實據者,逾十年後,得許假釋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