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偷:

週日,小立和同學小偉小龍小其,一起到國父紀念館去玩耍。

一路上,看到許多漂亮的名車,有人提議比賽,看誰認得多又快。

「這是別克!」「這是克萊斯勒!」「喜美!」「雪鐵龍!」……叫聲此起彼落,高興無比。

突然,小偉小龍吵了起來:

「我說是福斯,不信你來看!」

「是 BMW,不是福斯。」小立走過去一看,傻了眼,車前確是 BMW ,車尾也確是福斯字樣,車旁是 TOYOTA ,引擎蓋上還牢牢立著一個賓士小立說:「他一定是去買了許多 Mark ,自己黏上去的,大雜燴!」

小其問:「有人專賣 Mark 嗎?」

小龍:「當然有,有人買,就有人賣,我們鄰居那個阿傑,常常拿一包 Mark 去換錢回來打電動。」

小立:「難怪!我爸爸的裕隆車,剛買不到一星期,前後 Mark 都不見了。」

說著、走著,到了一家大飯店門口,一輛勞斯萊斯就在眼前,閃亮的女神標誌似乎在向他們招手。

「哇噻!真美!」

「一定是因為有警衛, Mark 才沒取下來!」

「平常他們都是停車時,把 Mark 取下,上車時再裝上,還真累!」

「對對對!有一次我叔叔忘了拿下, Mark 就不見了!」

「聽說已經有人發明 Mark 可自動收藏的汽車了。」

「嗯!真有生意眼。」

走著走著,看見巷內停著一輛新車,小龍打算拔取 Mark ,大夥叫他不要那樣做。

小龍:「一個小小的 Mark 有什麼關係!」

小立:「不是啦!因為那樣你就變成小偷了!」

小龍:「對!對!對!我不能因為貪小便宜而成為小偷,還好你提醒我,謝謝你。」

不久,大夥來到國父紀念館,愉快的玩了起來。

小執法的話:

沒有得到主人同意,就拿取別人的東西,不論東西大小或多少,都是偷竊的行為。

問題與討論:

一、向別人購買偷來的東西,觸犯什麼法律?

二、如果你看到有人在拔取汽車標誌,你該如何做?

三、如果你們家的車也被破壞,你感覺怎樣?

四、「美麗的事物讓它存在,不必屬於自己」,你對這句話有什麼想法?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三十八條 左列之物沒收之:

一 違禁物。

二 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

三 因犯罪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

第三百五十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概念淺釋

一、意圖:意念。一種犯罪的意識或企圖。如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註: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二倍至十倍。

二、少年: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參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

三、沒收:違禁物、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沒收參見刑法第三十八條

四、前科:曾經有被科處刑罰的記錄。

五、贓物:因犯罪而不法取得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