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害人害己:

承安的爸爸酒意未消,就被一陣急促的門鈴聲吵醒,他頭腦昏沈,腳步不穩,搖搖晃晃的走去開門,只見兩位警員,請他爸爸去警察局一趟。這突如其來的狀況,讓他爸爸覺得莫名其妙,多少沖走了一些酒意。

他爸爸問身旁的警察:「為什麼要抓我?」「我犯了什麼錯?」

到了警察局,隨即被帶往偵訊室。

「你的車號,是不是『AB-××47』?」

「是呀!」

「你昨晚到過什麼地方?」

「我昨天晚上和朋友去 KTV 喝酒唱歌呀!」

「什麼時候回家的?」

「大約凌晨一兩點左右吧!」

「喝了很多酒嗎?」

「沒有!沒有!」他爸爸一臉慌張的表情。

「回家的路上,你知道發生了什麼事嗎?」

「不知道呀!一路上……沒有發生什麼事啊!怎麼回事?」

「你撞倒了路人,不僅沒有下車救人,還加速逃走,被目擊者記下車號報案,我們才找到你的,那位被你撞倒的路人,卻在送醫途中不治死亡。」

「冤枉呀!警察大人!你們有沒有抓錯人?我沒有撞到人呀!不然我怎麼一點兒感覺都沒有呢?」

「就是因為你酒後開車意識不清,所以連撞到人也不知道,我們已經查驗過你的汽車,車燈撞毀,前輪還沾有血跡,你還有什麼話可說?」

承安的爸爸,因為喝酒開車肇事,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那可憐的路人,命喪黃泉,她的家人多麼傷痛啊!唉!酒後開車,真是害人害己啊!

小執法的話:

酒後開車,就已經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了,如果因而肇事,除了賠償之外,還要負刑責。

問題與討論:

一、喝過酒的人,為什麼不能開車?

二、酒後駕車,違反什麼法律?會受什麼處分?

三、你應如何婉勸長輩,不要酒後駕車?

四、喝酒開車肇事,賠錢就能解決事情嗎?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民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

第一百八十七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 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 時,準用之。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 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者。

二 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以上者。

三 患病影響安全駕駛者。

四 營業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穿著制服者。

五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位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

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五條 汽車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核發:

一 酒精濃度過量。

二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三 拒絕接受前二款測試之檢定。

四 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概念淺釋

一、罰鍰:違反行政法規所被處罰的金錢。

二、筆錄:犯罪嫌疑人於偵訊過程中所陳述的記錄。

三、條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四、拘役:將人犯短期拘禁於監獄,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二月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四個月。

五、刑責:指違反刑事法規,所應負擔的責任。

六、賠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參考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