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拜託!拜託!惠賜一票:

兒童自治市長選舉開鑼啦!

馬蓋先,這次自治市長選舉,你要選誰?」

「我想選8號候選人,因為政見發表會時,他主張不帶書包上學,若是他當選了,就會替我們向學校爭取,那不是很好嗎?舜子,你呢?」

「我覺得14號候選人的政見不錯,他提倡『日行一善』運動,把『愛』發揮到最高點,人人心中有愛,這是多麼有意義的活動啊!」

近日來,全校瀰漫著選舉的氣氛,每個人談論的話題,都和選舉有關。下課時,走廊上穿梭著一波波的人潮,他們分別簇擁著自己的候選人,到處去拉票,校園內、牆壁上,處處張貼著競選海報,小朋友們也在收集傳單,看誰的最多。雖然這只是兒童們的自治市長選舉,可是盛況儼然就像是政府舉辦的選舉呢!

王克明11號候選人,逢人就拱手彎腰,直喊:「拜託!拜託!惠賜一票。」

他的助選員站在人群出入的樓梯口,除發傳單以外,還不忘塞一片口香糖,請大家賜票。這個消息不脛而走,很多同學們聞風而來,圍住發口香糖的助選員,又叫又跳,好不熱鬧啊!

「嗶!嗶!」

突然,急促的哨音傳來,原來這種行為,被別人舉發,學務主任快速趕了過來:

克明,在選舉期間,你送口香糖給別人,叫他們選你,這種行為就是賄賂,是違法的行為。」

然後,轉身向周圍的小朋友們說:

「你們接受候選人的贈品,是一種受賄的行為,也同樣是違法的。」

上課的鐘聲響起,學務主任收走每人手中的口香糖。

小執法的話:

選舉時送東西給別人,叫別人選他,這種行為就是賄選,接受候選人禮物的人,就是受賄,同樣都是犯法的行為。

問題與討論:

一、選舉期間,候選人贈送禮物給你,並且要求你投他一票,這種行為對嗎?你該如何做?

二、接受賄賂選出不當的人選,對我們有什麼影響?

三、用暴力或威脅的手段,讓候選人退出選舉可以嗎?

四、在投開票所,大聲喧嘩或偷看別人投票,觸犯什麼法律?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三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七條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八條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六十三條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 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 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 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選舉人有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第九十一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二 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提議人或連署人,使之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者。

第九十五條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七條 第三項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或故意撕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概念淺釋

一、行求期約:行求就是表示提供賄賂或不正利益,以期對方接受,期約就是事先約定。如:候選人送金錢或物品給選民,希望選民投他一票。

二、賄賂:送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給他人,希望達到某種目的的行為。

三、不正利益:指財物以外,足供滿足慾望或需要之有形、無形之不正當利益。如招待飲食、嫖妓等。

四、行賄: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

五、受賄: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的行為,有其中之一者,即構 成犯罪。

六、威脅:以威嚇手段加之於人,使人產生恐怖心理,以致不能或不敢抗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