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錯再錯:
打掃時間結束後,一群拿著掃除用具的女學生,蜂湧到四年十二班的走廊前,嘰嘰喳喳吵個不停,最後左推右選,推派了一位代表,帶頭進入教室。
「老師,您們班的同學,從四樓丟粉筆到我們的外掃區,害我們都掃不乾淨。」
然後將手中握的一把粉筆頭,拿給
「對不起喔!老師現在馬上調查這件事,你們先回教室吧!」
調查結果,原來是負責清理黑板的文明,把用剩的粉筆頭,當作子彈往樓下丟擲。這種惡作劇的行為,實在沒公德心,老師嚴厲訓誡了文明一番,並且在文明的聯絡簿上寫下違規的事實。
第二天一早到校,老師就請文明把聯絡簿拿過來看,發現簿子裡頭,並沒有老師昨天寫的內容。「文明!老師昨天在聯絡簿上寫的字呢?」
文明輕聲地回答說:「撕掉了。」
「你怎麼可以把老師寫的聯絡事項撕掉呢?這是不對的行為,真是太不應該了。」
於是老師又在聯絡簿上寫下文明所犯的過錯。
這下可好了,文明再次犯錯的行為,被老師寫在聯絡簿上,怎敢拿給媽媽看呢?所以回家以後,偷偷拿了媽媽的印章,蓋在聯絡簿上,還向媽媽謊稱:「聯絡簿放在學校,忘了帶回家。」
這時,電話鈴聲響起,文明的媽媽拿起了聽筒:
「喂!」
「哦!
啊!完了!文明這回可真希望有個地洞,能夠讓他鑽進去躲藏呢!
小執法的話:
沒有徵得他人同意,私用別人印章或偽刻別人印章來蓋用,都是犯法的行為。
問題與討論:
一、偷蓋別人的印章,違反什麼法律?
二、
三、把老師寫在聯絡簿的文句撕毀,犯了什麼過錯?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八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概念淺釋
一、偽造文書: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之文書。
二、變造文書:不變更原有文書本質,僅變更文書之內容者稱之。亦即:無變更文書內容權的人,就他人所制作之文書,不法予以變更者為變造文書。
三、印文:就是印章等所印出的圖形文字。
四、署押:署是指簽署,押是指畫押。
五、公文書:公務員就其職務上所製作的文書,稱為公文書。如非職務上所製作的文書,則非公文書。
六、私文書:一般私人所製作的文書。
七、偽造有價證券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參考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