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小小灰姑娘:

「唉唷!我得趕快去晾衣服了,待會兒如果媽媽回來還沒晾完就糟了。」

「唉!總算晾完了。」

「呵!好想睡哦!可是爸媽還沒回來……」

「砰!砰!砰!開門哪!」

「嗯--好薰人的酒味!」

「哇!」爸爸一進門就吐了一地。

我趕緊拿起抹布,把地板擦洗乾淨,免得他一生氣,又用煙頭戳我的手臂。被煙頭燙傷的地方,除了紅紅腫腫外,上面還有黑黑的煙灰,好痛呀!我都不知該怎麼辦才好,那天被燙時,狠心的爸爸還對我吼:

「不准哭,再哭!就燙死妳!…… 」嚇得我不敢哭出一點聲音。

弟弟小龍更可憐,他每天放學後,要去電影院前賣口香糖,賣到好晚好晚,功課經常都寫不完,有一次,他把賣的錢弄丟了,結果被爸爸用皮帶抽打了幾十 下,還被用鐵鍊鎖在陽台欄杆上,一整天都不能出去,也沒有東西吃。

阿美!煮飯!」

媽媽一邊叫我,一邊繼續和朋友們打牌,我洗完了米,再洗青菜,炒好了菜,又把冰箱裡的一鍋滷肉,拿出來熱一熱,總算忙完了。

偷空拿出我的仙杜拉來看,仙女好厲害,把四隻小老鼠變成四匹馬,再把南瓜變成馬車,又變……

「吃飯了!嗄!死阿美,飯呢?」

糟了,怎麼忘了按下開關呢!

「哦!不要,不要拉,痛!痛!……啊!我的頭髮!」「砰!」我撞到牆上,眼前冒出好多閃亮的金星,像仙女揮出的仙女棒……啊--

小執法的話:

兒童犯錯,父母可以懲戒他們,但是不可以用【虐待】或其他造成身心傷害的方式對待兒童。

問題與討論:

一、你知道有像阿美小龍那種可憐遭遇的人嗎?

二、什麼叫做「虐待」?阿美的父母對待她和她弟弟的方式,算不算虐待?

三、虐待兒童觸犯什麼法條?

四、應該如何協助被虐待的兒童?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兒童福利法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遺棄。

二 身心虐待。

三 利用兒童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 利用殘障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五 利用兒童行乞。

六 供應兒童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七 剝奪或妨礙兒童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

八 強迫兒童婚嫁。

九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或以兒童為擔保之行為。

十 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兒童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十一 供應兒童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二 利用兒童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十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 其他對兒童或利用兒童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二十九條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至第十四款之行為者,或有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行為而情節重大者,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第三十五條 任何人發現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或兒童有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情事者,得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警察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發現前述情事或接獲通知後,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前項機關或機構發現前項情事或接獲通知後,應迅即處理,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互予必要之協助。主管機關之承辦人員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向其所屬單位提出調查報告。前二項處理辦法,由省(市)政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概念淺釋

一、傷害: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二、健康: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所稱之健康,是指人體之內部機能及精神狀態。

三、重傷:毀敗生理機能(如視能、聽能、味能、嗅能、肢能、生殖機能)或造成他人身體健康上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四、未遂犯:行為人著手於犯罪之實行,或實行完畢,而未發生行為人預期之結果。對未遂犯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五、凌虐:欺凌虐待。虐待是指對身體或精神苛刻而殘暴的待遇。

六、懲戒:指父母對子女合理的懲罰。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七、利害關係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