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隱藏的殺手:

最近,火災事件頻傳,老師為了提高大家警覺,說了一個真實的故事:「高雄市鎮興橋需要拓寬改建,行經橋旁的瓦斯管線必須配合遷移,施工過程中,由於施工單位謹慎度不夠,造成瓦斯外洩發生氣爆,所引發的火勢非常驚人,大火足足延燒了十二個小時才被撲滅。」

「根據報導:這次大火造成十一人死亡,十多人輕重傷,燒燬民房二十餘戶,停在附近的汽機車也都付之一炬!」

「哇!傷亡那麼慘重!」哲華發出一聲驚呼。

「據說,這次意外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人為疏忽,由於監工和施工的人,沒有善盡他們自己的責任,才會釀成巨災。」老師接著說。

「老師,我家樓下在賣液化瓦斯,危不危險?」

玉梅立刻搶答:「當然危險,住宅區內怎麼可以賣瓦斯!」

「老師,除了剛才您說的瓦斯氣爆事件,還有沒有其他類似的事件呢?」

「有!幾年前,發生在台中的一家西餐廳,傷亡最為慘重。」

「是那一家呢?」

台中市衛爾康西餐廳,當時,餐廳的吧台瓦斯洩漏引起火災,員工立刻用滅火器滅火,但由於餐廳內部裝潢材料全是易燃材料,火勢一發不可收拾。」

「火災發生時,正值用餐時間,當時餐廳人員沒有及時疏散顧客,造成六十四人死亡,十一人輕重傷的慘劇,事後檢討火災發生原因,主要是因逃生通道被堵死,原本是停車場及防火巷的空地,也被西餐廳改建成 KTV ,偌大的一個餐廳 ,卻只有一個出入口,因此傷亡特別慘重!」大家都聽得瞠目結舌,驚訝不已。

老師接又說出下面這段感人的故事:「衛爾康餐廳失火發生後的兩年,一位面部被重度灼傷的受害者,接受媒體訪問,雖然他僥倖逃過一死,但卻要用這灼傷的顏面,去面對以後的生活,他同時也對大家提出沈痛的呼籲:防火安全要注意,樓梯及防火巷不可占用!」

小執法的話:

公共場所的安全通道應保持暢通,對可能發生的危險,須多加留意,才能保障生命財產的安全。

問題與討論:

一、課文中「隱藏的殺手」指的是什麼?你能說說看嗎?

二、如果居家附近有人占用樓梯或防火逃生通路時,怎麼辦?

三、爆炸或失火時,誰是最大的受害者?火首要負什麼責任?

四、在瓦斯氣爆事件中,應該如何做才能避免意外的發生呢?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七條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 、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或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三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概念淺釋

一、未遂犯:是指犯罪行為人著手於犯罪的實行,或執行完畢,但是卻未發生犯罪的結果,稱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換句話說,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處罰未遂犯,即不能加以處罰。例如︰殺人罪有未遂犯之處罰,傷害罪則無未遂犯之處罰。

二、失火:因過失行為而導致火災的發生。一般火災的類別分為A、B、C三類。A類是指木材、紙張、棉紗、布料、塑膠等類的火災;B類是指溶劑、油料、液化瓦斯、石油系列等類的火災;C類是指通電中之電器設備尚未切斷電源的火災。

三、放火:故意縱火之意。即以火力傳導於某物,使其燃燒。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放火罪係指︰有放火燒燬之故意行為以及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建築物、礦坑、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等,即構成本罪。

四、拘役:將人犯短期拘禁於監獄,為自由刑之一種,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二月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四月。其與有期徒刑之區別,乃在刑期長短之不同,且拘役係對犯罪情節輕微之犯人所為之處罰,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徒刑人犯與拘役人犯於監獄內應分別拘禁,以免拘役人犯在監獄服刑時沾染惡習。

五、罰金:即令犯人繳納一定額度金錢之刑罰,我國刑法中所規定的罰金,有下列四種情形︰

專科罰金︰即以罰金為唯一之法定刑,如︰刑法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法定刑為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選科罰金︰即以罰金與其他刑罰並列為法定刑,可選擇其中之一科處。如︰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官得視其犯罪情節,就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三者中擇一科處。

併科罰金︰即所犯之罪除法定刑之外,還可同時合併科處罰金。如︰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易科罰金︰依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且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易科罰金。換言之,犯人受刑之判決,有符合刑法第四十一條有關之情事時,得以罰金折扺刑期。

六、罰鍰:因違反或不履行行政法規所定之義務【如︰警政、財政、軍政等行政法規】,而被處罰一定額度的金錢。

七、重傷:毀敗他人生理機能【如視能、聽能、味能、嗅能、肢能、生殖機能】或造成他人健康上重大不治之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