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顆受傷的心:

今天我是哭著跑回家的,路上的小狗看到我,也不放過,對我猛吠,人倒楣時,連狗都看人低了。進了家門,一股怒氣,無處發洩,衝進房間哭了好久。

我的名字叫蔡杏芬,在班上擔任風紀股長,每次在做生活檢討時,張其茂那夥人,總會在背後說我是「害人精」,我聽到耳裡,卻氣在心裡,但這也是沒辦法的事啊!誰叫他們那麼愛說話。

前陣子上國語課時,老師出了一個造句題目:【雖然……但是……】:張其茂舉手造了一句:「蔡杏芬雖然很漂亮,但心地卻很惡毒。」雖然老師立刻糾正,但是坐在我隔壁的王仁傑卻偷偷在笑,眼睛還一直瞄我這裡呢!

最近,不知是那個缺德鬼,又拿我的名字尋開心,你知道嗎?蔡杏芬「踩牛糞」--多難聽的外號,那個張其茂,簡直缺德到極點,還到處去宣揚,說什麼「一朵鮮花插在牛糞上」,甚至當我走過去時,他們都用手摀著鼻子叫「好臭!好臭!」,然後又一陣哄笑,簡直快要把我氣炸了。

今天,我又發現全班簽名給同學的生日卡上,在我的名字旁多了一個插圖,仔細一看,竟然是一堆牛糞。放學時,我忍不住去找張其茂,他還說:「妳本來就是。」我忍不住哭了出來,好傷心,好難過,明天,我一定要把經過告訴老師。

小執法的話:

開玩笑不可太過火;侮辱別人更是犯法的行為。

問題與討論:

一、故事中的張其茂侮辱蔡杏芬,這種作法對嗎?

二、替別人取不雅的外號,會造成那些影響?

三、用語言或文字、圖畫故意傷害別人的名譽,觸犯什麼法條?

四、公開罵別人髒話犯法嗎?會受到什麼處罰?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投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一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一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二、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檢察官於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檢察官為前項不起訴處分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同意,命 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 向被害人道歉。

二 立悔過書。

三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不起訴處分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三百一十五條 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民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概念淺釋

一、公然:指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例如:在會議上、公共場所等地。如單純兩人以書信表達,尚非公然。刑法所規定處罰之行為,有些需要以在公然之情況為之,始加以處罰。例如: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人罪。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公然猥褻罪是。

二、侮辱: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詈罵、嘲弄,表示攻擊、不屑、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如:罵人是王八蛋,屬侮辱。

三、誹謗: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的行為。例如:無實據卻到處述說某人於某月某日在某處,竊取他人之物。

四、起訴:對犯罪行為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包括自訴和公訴。

五、自訴: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對犯罪行為人直接向該管法院起訴。但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及少年不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

六、公訴: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經偵查犯人及證據,認為被告確有犯罪嫌疑,應負刑事責任時,代表國家,提起訴訟,請法院審判。

七、偽證: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於審判時,或檢查官偵查中,具結前或具結後,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陳述虛偽之證詞。

八、意圖:指犯罪之目的、動機、企圖。為犯罪主觀的違法要素。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偽造貨幣罪,需要供行使或使用之意圖,始構成犯罪。又如刑法上之竊盜罪、搶奪罪等,均以有不法之所有之意圖而竊取或搶奪他人之物,始構成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