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陌生人的禮物

健民忐忑不安地坐在警察局的椅子上,媽媽顯得比他更焦急。

警官,請你相信我的孩子,他是無心的……」

太太!我希望你們和警方合作,把事實真相說出來,一方面讓警方偵破這宗販毒案,另方面挽救你的孩子。」

於是,健民在媽媽的勸導下,說出了事情的真相:

*****

「某個下午,健民獨自在巷內小公園溜冰,無意間認識了綽號『胖虎』的人,經幾次閒聊,兩人很快熟稔起來。胖虎拿了一袋東西,要健民幫他送給附近某小姐,並且答應事後給他一百元作為報酬。健民照吩咐做了,此後,胖虎經常在健民窗外徘徊,只要他吹個口哨,健民便到公園溜冰場和他見面,並幫他遞送『禮物』給某些人,有時,健民也從對方帶回小小的『盒子』,轉交給胖虎,多次『傳達』物品之後,胖虎更加籠絡健民,還送給他很多心愛的電動玩具,健民十分高興。」

健民那會想到,他是在幫助犯罪--販賣並運送煙毒!其實,警察早就懷疑他們了,正在追查整個事件。

****

警官,我兒子年幼無知,被人利用,應該不會被判有罪吧?」

「謝謝你的合作,警方會嚴密查緝這批毒販的行蹤!希望你們做家長的要特別注意,千萬別再讓年幼無知的孩子被歹徒利用,甚而犯法了……。」

媽媽和健民與警方密切合作,不久終於循線逮到胖虎那批毒販,並將他們移送法辦,健民也得到了寶貴的教訓:陌生人的禮物拿不得!

小執法的話:

不要因貪小利而隨便替陌生人傳送物品,因為不明的物品,可能暗藏危機,有時甚至會使人誤觸法網,得不償失。

問題與討論

一、健民無意中幫助他人傳送毒品,這種行為有罪嗎? 

二、犯罪自首是否可減輕或免除刑責?

三、出國旅行時,幫別人攜帶物品入出境妥當嗎?為什麼?

四、知道或發現犯罪事實時,你能勇於檢舉而出面作證嗎?

參考法條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八十五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十五條之一 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由少年法庭適用少年管訓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前項管訓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行之。

二、兒童福利法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遺棄。

二 身心虐待。

三 利用兒童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 利用殘障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五 利用兒童行乞。

六 供應兒童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七 剝奪或妨礙兒童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

八 強迫兒童婚嫁。

九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或以兒童為擔保之行為。

十 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兒童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十一 供應兒童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二 利用兒童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十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 其他對兒童或利用兒童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違反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六、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三、肅清煙毒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稱煙者指鴉片、罌粟、罌粟種子及麻煙或抵癮物品,稱毒者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合成製品。

第五條 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鴉片或麻煙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販賣、運輸、製造抵癮物品或販賣、運輸罌粟種子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運輸、製造專供製造或施用煙毒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製造鴉片而栽種罌粟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施用毒品或鴉片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麻煙或抵癮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淺釋

一、自首:對於未發覺之犯罪,向該管機關(如警方或法院),報告自己犯罪事實,並表明願接受法律制裁之行為。依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自首當然減輕其刑。

二、教唆:唆使原無犯意之人決意並實施犯罪。依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倘成年人教唆之對象為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及兒童時,依其所犯之罪,應加重其刑責二分之一。

三、條例:為法律名稱之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

四、麻煙:即大麻,係肅清煙毒條例中所規定禁止販賣、持有、施用的「煙」的一種。在法條中以麻煙稱之。

五、勒戒:以強制力將毒癮加以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