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錯亂的紅綠燈
晚餐後,陳大中全家在客廳看電視新聞,螢幕上正播出一則有關車禍的畫面。
「下午五時左右,中山路和中正路口的交通號誌突然失靈,紅綠燈錯亂,導致一計程車因而撞上大貨車,由於當時下著大雨,緊跟在後的車輛連續追撞,路口交通秩序大亂,行車受阻……。」
新聞主播繼續說著:「據警方初步調查,號誌控制箱遭人破壞,內部線路故障,整條道路的連線控制系統也遭受波及……。」
「真是的,不知是那個缺德鬼,害得交通秩序大亂……。」爸爸對著電視,狠狠地罵了幾句。
「對了!志明!那個路口就在你們學校附近,以後你和莉美經過時,要特別小心喔!」爸爸對他的兩個寶貝兒女叮嚀著。只見兄妹倆都不說話,唯唯諾諾的應了幾聲,就進到自己房間做功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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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中繼續觀賞電視,這時門鈴聲響,陳大中起身開門,看見管區警員和兩位交通警察站在門口。
「請問,您是陳志明的家長嗎?」
「是的!警察先生,請問有什麼事嗎?」
「今天傍晚中山路口的連環車禍,您大概知道了吧?根據附近民眾指稱:曾見一男一女兩位小學生,在路口附近逗留,並打開號誌控制箱,操作玩弄了好一陣子。還有,陳志明的便當袋遺落在現場,我們想問問貴子弟和這件車禍的關係。」
「什麼?您說我家的志明和莉美是造成這次事故的禍首?」
陳大中感到很驚訝,正想把志明和莉美叫出來查問,只見兄妹倆早已打開房門,畏縮地站在門口。
「都是妹妹害的啦!說什麼當交通警察多威風,叫我也來試試!不過,警察伯伯,我們不是故意的……」志明結結巴巴地說著,莉美更是急得哭了起來!
「哎呀,孩子!你們怎麼這麼糊塗呀!」陳大中既訝異又無奈,父子三人只得哭喪著臉,跟警察到分局去了。
小執法的話:
擅自操縱交通號誌,造成交通混亂,既缺德又犯法。如果因此毀損器材設備,導致公共危險,刑法更有處罰的規定。
問題與討論
一、發現紅綠燈故障時,應如何處理?
二、那些人可以操控紅綠燈設備?
三、任意操控交通號誌造成車禍,觸犯什麼法條?
四、捷運系統、高速公路或機場的號誌被破壞,可能會造成什麼災害?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七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下罰鍰:
一 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
二 毀損路燈、交通號誌、道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者。
概念淺釋
一、禍首:肇禍之當事人。
二、拘役:將人犯短期拘禁於監獄,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二個月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四個月。
三、未遂犯:行為人著手於犯罪之實行,或實行完畢,而未發生行為人預期之結果。對未遂犯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四、重傷:毀敗生理機能(如視能、聽能、味能、嗅能、肢能、生殖機能)或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上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五、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如:以司機為職業,其駕車行為,即為業務。
六、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