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毀損的錢幣:

「誰要訂便當!」經建股長小連扯著喉嚨喊,安安趕緊從座位上跳起,衝過去,掏出一張五十元鈔票,小連伸手一拉,哇--斷成了兩截。

「都是你啦!」安安叫著。

「沒關係,用透明膠帶黏一黏就好了!」結束了一場風波。

小婷小連整理桌上的鈔票,突然像發現新大陸似的大叫:「你看這張!國父戴眼鏡

大家都湊過來看。

「頭髮還卷卷的呢!」

「鬍子變黑了!」大家笑成一團。

「美老師來了,安靜!」

「起立!敬禮!」「老師好!」「坐下!」

「今天,我們要上的單元是:造形奇特的刀叉……」桌上擺滿了線鋸、雕刻刀、沙紙、木板等工具,大家乒乒乓乓的開始做勞作。

小輝瞥見小傑拿著鋸子,在鋸一枚五元硬幣。

「你幹嘛呀?」小輝問。

「噓!小聲點,放學後,我要拿它去打電動,很好用喔!

小如也拿了一個一元硬幣,用力的磨錢幣的側邊,口中自言自語道:「這樣,在桌上旋轉時,一定能比別人都轉的久,而且摸起來滑滑的,好舒服!」

下課了!阿德衝到販賣機前,投入一枚十元硬幣,錢幣卻很快的從退幣口掉出,一連投了好幾次,阿德彎腰拿起硬幣仔細一瞧,硬幣上面的人像怎麼不見了?不知是那個缺德鬼幹的?真倒楣!看來這個硬幣是沒法買汽水喝了!

小執法的話:

毀損錢幣是違法的行為。

問題與討論:

一、你是否曾經拿過有缺損的錢幣?應該如何處理?

二、你覺得故事中的小傑小如他們的行為對嗎?有沒有犯法?

三、你曾經見過鈔票上有書寫的文字嗎?這種行為是否妥當?

四、你或你家人中有沒有發現過偽鈔?應該如何處理?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七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一條 本條例所稱國幣,係指中華民國境內,由中央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所發行之紙幣或硬幣。在本條例公布前所發行之紙幣或硬幣,適用本條例之規定。意圖營利,私運銀類、金類或新舊各種硬幣出口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五倍以下罰金。意圖營利,銷燬 新舊各種硬幣私運出口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死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條 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限縞H下罰金。

第六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其銀類,金類新舊各種硬幣,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七十八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 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二 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

概念淺釋

一、貨幣:通行之錢幣。

二、銀行券:指為政府允許,由銀行發行之兌換券,用以代替硬幣或紙幣,作為交易媒介之用。

三、國幣:中華民國境內,由中央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所發行之紙幣或硬幣。

四、偽造: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或幣券之行為。

五、變造:將貨幣記載的內容,加以局部變更或改造。亦即無權變更文書或幣券內容的人,就他人所製作之文書或國家發行之幣券內容,不法予以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