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場小風波:

老師有事暫時離開教室,能幹的班長葉小琪,很自然的就走上講維持秩序。

王自強,請不要跑來跑去!」

「哼!當班長有什麼了不起!」

王自強不屑地瞪了班長一眼,嘴裡喃喃地唸著,心不甘情不願的走回座位。

王自強,請不要製造噪音。」

自強仍然繼續用鉛筆敲桌子,嘴裡還發出怪聲,班長再三警告,他就是不聽,不得已只好把王自強的座號記在黑板上。

這時,王自強衝動地跑到講前,大聲咆哮:

「我又沒有講話,您憑什麼記我?」

「雖然你沒有講話但你出怪聲。」

「哼!」王自強兩手用力往講桌上一拍。

「砰!」的一聲,講桌上的茶杯「跳」了下來,摔得粉碎,茶水也灑了一地,全班嘩然,大家七嘴八舌,議論紛紛,幾個好管閒事的同學,還跑到前面去看個仔細呢!

*****

教室鬧成一片,喜歡班長的人說是王自強打破的,支持王自強人說是班長碰下來的,大家正吵得不可開交時,老師回來了。

「怎麼回事?」

同學們紛紛跑回座位,這老師也看到地上的玻璃碎片,問道:

「是誰打破的?」

沒有人作聲。

「是誰?」

「是班長打破的。」王自強搶先回答。

「不是,老師,不是我!」

老師正在思索時,自強好友明德告訴老師:

「老師,是班長打破的,是班長把杯子弄下來的。」

這時,也有很多人告訴老師事情的經過。老師查問結果得知是自強在拍桌子時,用力太大,把玻璃茶杯震下來摔破的。

自強,你不聽班長的勸告,打破了玻璃杯還誣賴別人,這種行為實在太不應該。」

老師又訓誡明德說:

「你明知玻璃杯是誰打破的,還故意做假見證,這種陷害別人的行為更不應該,如果在法庭上,誣告和做偽證的行為是犯法的,知道嗎?」

二人低頭不語,一場小小風波,就此落幕。

小執法的話:

誣告別人和做偽證都是犯法的行為。

問題與討論:

一、你覺得故事中的小琪自強明德三人的行為如何?

二、誣告別人觸犯什麼法條?

三、可以為他人作偽證嗎?為什麼它是「害人害己」的行為?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投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六十七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 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 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 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 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概念淺釋

一、偽證:用不真實之證詞作證。

二、偽證罪: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在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判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做不實的陳述並且具結者,構成本罪。

三、鑑定人:具有特別知識或經驗之人,就某事項陳述其判斷或意見的人。例如:醫師得為傷害案件之鑑定人。

四、通譯:譯述言語文字,互通雙方意思的人。

五、供前:陳述供詞之前。

六、供後:陳述供詞之後。

七、誣告:明知是虛偽的事實,卻以此申告。

八、誣告罪:誣告罪的構成要件有,即:

須有使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

須向有權為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公務員申告。

有誣告的行為。

九、具結:在民刑事訴訟中,證人或鑑定人於供前或供後向法院出具切結,以證明其為據實陳述,並無飾增減,而且具結人簽名於其上,具結後如有虛偽者,應受刑法【偽證罪】之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