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怕的色素:

期盼已久的校外教學終於來臨了,吳明山興奮得一夜沒睡好,今天起了個大早,吃完早餐,隨即背起了旅行包,愉快的向學校出發。

八點鐘一到,老師集合同學們上車。大家坐定之後,遊覽車就奔向目的地--烏來。車子駛離市區,沿著山路而行,往窗外望去,青山綠水,景色秀麗,令人心曠神怡。

大家有說有笑的,不知不覺就到達了烏來雲仙樂園夏至剛吳明山唐傑古士華四人一組,他們找到一座京亭就先坐下來喝汽水,這時吳明山拿出一包酸梅與大家分享,夏至剛挑了一個就往嘴裡送,一會兒只聽他大叫:

「酸死了!」

說完還把嘴張開,伸出舌頭來。

「哇!你的舌頭怎麼紅紅的?好可怕哦!」

唐傑驚訝地問道。其他同學聽見了,都圍過來問:

「怎麼會這樣呢?」

「他在哪兒買的?」

「昨天放學時,我看見路邊一個攤子上,擺滿各式各樣的蜜餞,和五顏六色的糖果,看起來很好吃的樣子,我就買了一些酸梅片、芒果乾和一包糖果,你們看!就是這些。」吳明山說完,打開背包,拿出一包紅紅綠綠的糖果。

「哇!」

「這些糖果的顏色好漂亮、好鮮豔!」唐傑讚美道。

「這些糖果的包裝紙上,怎麼什麼字都沒印?老師說過,買東西吃,最好先看包裝上的說明,像這種散裝的酸梅、糖果,既不知生產的廠商,又沒有內容標示,更不清楚製造日期,萬一吃出了毛病,要找誰負責呀?」

古士華拿起糖果,仔細檢查。

「那我舌頭紅紅的,要不要緊?」夏至剛緊張地問。

「我們去問老師好了。」同學中有人提議。

不久老師來了。

「人工色素是食品添加物的一種,經政府許可的人工色素是可以加入食品內的 ,但是吳明山買的酸梅和糖果,並沒有標明是否為合法的色素,最好不要隨便食用,以免對身體造成傷害。」

「那我把這些全扔了吧!」吳明山趕緊接著說。

「好險!我還沒吃!」唐傑說完拍拍胸口,一付倖免於難的樣子。

小執法的話:

買東西應注意包裝標示,以保障自己權益。把不合規定的色素或防腐劑等加在食品內是違法的行為,也是害人害己的行為。

問題與討論:

一、購買食品要注意什麼事情?

二、什麼是食品添加物,它有何作用,對健康有何影響?

三、你覺得食品中添加了政府禁止使用的色素,該不該被處罰?為什麼?

四、如果有人在食品中,添加了禁止使用的色素而拿來販賣,請問有沒有犯罪?

參考法條

一、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食品添加物,係指食品之製造、加工、配色、包裝、運送、貯藏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

第八條 本法所稱標示係指標示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圖畫或記號。

第十一條 食品食或食品添加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 變質或腐敗者。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 染有病原菌者。

五 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六 受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七 攙偽、假冒者。

八 屠體經衛生檢查不合格者。

九 逾保存期限者。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和食品用洗潔劑,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左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 品名。

二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 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 製造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廠商名稱、地址。

五 製造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三十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抽樣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檢驗結果為左列之處分:

一 有第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燬。

二 不符合衛生或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為之規定者,應予沒入銷燬。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使用或得改制使用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安全措施;逾期未遵行者,沒入銷燬之。

三 標示違反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之規定者,應通知限期收回改正其標示;逾期不遵行者,沒入銷燬之。

四 無前三款情形,而經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製造、調配、加工、販賣、陳列並封存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應沒入之物品,其已銷售者,應命製造、輸入或販賣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收回,依前項規定辦理。

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食品 業者,由省【市】主管機關公告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稱及違法情節。

第三十二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吊銷其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一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八款或第十五條之規定者。

二 違反第三十一條之禁止者。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二、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概念淺釋

一、食品添加物:食品衛生管理法所稱之食品添加物,係指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藏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而言【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條】。換言之,為特定用途【如調味】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的物質。

二、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是刑法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例如QQQ教室劇集內【可怕的色素】,王伯伯的食品工廠添加政府禁止使用的色素;張奶奶的紅龜粿裡添加禁止使用的添加物;方哥哥在酸梅湯內添加禁止使用的色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金,及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

三、GMP:生產過程合乎衛生標準的優良食品之英文代號。

可添加於食品之人工色素藍色號,綠色號,黃色號,紅色號依據衛生署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