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奶奶同意搬家了:

星期天剛吃過中飯,浩然一家人坐在客廳裡,吃著昨天從觀光果園採回來的草莓,突然門鈴響了,浩然跑去開門。

「二叔,請進。快來,我們有自己採的草莓請您吃。」浩然招呼著二叔。

「大哥!怎麼辦啦?說好了一迵內交屋,媽媽就是不肯搬家。幫幫忙啦!替我去向媽求求情嘛!」

二叔好像沒聽到浩然說草莓的事,滿臉愁容地向浩然的爸爸說。

「不搬就不搬嘛!何必一定要搬呢?」爸爸說。

「那間房住了快四十年了,又矮、又潮,再說也太小,不夠住嘛,換間寬敞的有什麼不好呢?」二叔說。

「可是房子是爸爸媽媽一生的血汗啊!爸爸過世後,對媽媽來說就更捨不得了!」爸爸說。

「唉!我怎麼沒想到這一點呢?」二叔說。

「聽鎷媽說,最近還把一部分的空房間出租了呢!所以我說不賣算了!」爸爸說著

「不行啦!我都已經和人簽了約,不賣就是違約。走啦!替我去向媽媽求求情吧!」

二叔一邊說著,一邊替爸爸把外衣披上,爸爸雖然嘴裡沒答應,卻已經穿好了衣服,又穿好了外出的鞋。

「大嫂!浩然!一塊走啊!我開車來的!」二叔說。

「二弟!不是我說你,媽媽愛種花種草的,你買的是樓房,叫媽媽怎麼種?」

坐上車爸爸又埋怨。

「有呀!我已在屋頂為媽媽準備了寬敞的屋頂花園,差不多是現在小院子的五、六倍大。」二叔說。

「媽媽!大哥回來了!」二叔老遠就叫。

「去找老大來也沒有用,不搬!不搬!我就是不搬!」奶奶說。

「媽!二弟在屋頂替妳預備了好大個花園哩!」爸爸說。

「我喜歡這個小院子,和那些可愛的花……」奶奶喃喃的說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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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那就讓二弟上法庭說!」爸爸用激將法。

「有這種事?」

奶奶心軟了,深怕二叔真的被人家告到法院去。

「奶奶!等您和二叔、二嬸搬到新房子,我想來看您就不必坐好久的車子,新房子我去看過,從我家轉個彎就到了!」浩然說。

奶奶笑了,雖然一時還沒有答應搬家,不過大家都知道,她老人家已是同意的了。二叔這才鬆了一口氣,偷偷地向爸爸行了個舉手禮,同時也有了笑容。

小執法的話:

人人信守承諾,社會紛爭必少。何況承諾如涉及金錢,就有可能招惹惱人的訴訟上身了。

問題與討論:

一、奶奶為什麼不想搬家呢?

二、二叔為什麼對奶奶的不搬家那麼著急?

三、買房子,是不是一定要包括房子所在的土地?

四、什麼叫「租賃」?如果把房子租給別人,租期未滿,能不能把房子賣了?會影響承租人的權利嗎?

參考法條

一、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第二百二十七條  債務人不為給付或不為完全之給付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百五十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但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於債務不履行時,除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三百四十五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第四百二十一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第四百二十五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概念淺釋

一、契約:契約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契約乃以發生私法上效果為目的之一切合意的總稱,例如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契約、抵押權設定契約、收養契約、離婚協議書、婚約等是。狹義的契約即專指債之契約而言。所謂債的契約乃以發生債之關係為目的,而由兩以上對立的意思表示所合致之法律行為,例如買賣契約、借貸契約、僱用契約、承攬契約等是。債發生之普通原因有契約、代理權之授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

二、買賣:為債的一種,屬於狹義的契約;即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的契約。

三、民事訴訟:是國家司法機關就民事事件,參與於對立的當事人間,而行判決的法律上程序。

四、法院:是依法院組織法所設立,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案件,而行使裁判權的機關。依法院組織法所稱之法院有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

五、物權:所謂物權,乃直接管領特定物之權利,此權利有對抗一般人之效力,亦即自己對於某物有權利,若人為害及其權利之行為時,有可以請求勿為之效力。

六、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指房屋、土地而言,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如未登記,則不得對抗第三人。通常屋兩賣都在買賣契約訂立後,尚未辦理移轉登記前所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