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哥倆好:
今天朝會的時候,英宗一陣暈眩,就昏倒了。老師和同學們,急忙把他抬到保健室。等英宗醒來後,經老師查問,果然不出所料--英宗沒吃早餐就上學了。老師到福利社,買了一盒鮮奶和一個麵包給他補充體力。並說:
「英宗,早餐要吃得好,午餐要吃得飽,晚餐要吃得少,以後請媽媽每天為你準備早餐好嗎?」老師親切地說。
英宗默不作聲。
「為什麼呢?是媽媽沒空準備嗎?」老師再問道。
英宗搖搖頭。
最
「老師,上星期三,我在外掃區打掃的時候,不小心,把花圃裡的大花盆踢裂了。大雄和小松說,如果不給他們五百元,他們就要報告老師。我害怕被處罰,所以答應每天給他們五十元,共要給十天,他們才肯幫我保密,到今天為止,已經給了六天了。」
「傻孩子,打破花盆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也賠不了多少錢。你這樣做,不但害了你自己,也害了大雄和小松,你知道嗎?」
「老師,為什麼也害了大雄和小松呢?」
「因為他們恐嚇威脅你,使你害怕而給他們金錢。他們這種行為是犯法的,你知道嗎?」
接著,老師把大雄和小松找來,叫他們把勒索來的三百元還給英宗,並且告誡他們,以後絕對不可再犯!
小執法的話:
做錯事應勇於承認,面對現實。恐嚇或威脅別人交付財物,是犯法的行為。
問題與討論:
一、如果你被恐嚇,你會如何處理?
二、你覺得大雄和小松有罪嗎?為什麼?
三、如果大雄偷錢,小松知道了,向大雄說:給我三百元,否則我就報告老師處罰你!你覺得他們二人的行為對嗎?為什麼?
四、如果大雄偷錢,小松知道了,向大雄說:你犯法我要檢舉你!請問小松算不算是在威脅別人?
參考法條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一條 少年管訓處分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二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二、刑法:
第十八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概念淺釋
一、恐嚇:以將來要加害的意思通知對方,使產生畏懼之心。
二、恐嚇取財:恐嚇他人使之交付財物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之罪。
三、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指現實財物以外、具有經濟價值的不法利益,例如遭受恐嚇而同意取銷債權或書立借據而取得債權是,此取銷或取得之債權,因非交付現款,故屬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四、恐嚇取財與強盜罪之區別:恐嚇取財罪與強盜罪之區別,雖在程度之不同,尤應以被害人已否喪失意思自由為漂準,亦即恐嚇取財罪,係以威嚇手段使人畏懼,而交付所有物,其交付與否,被害人尚有意思之自由。而強盜罪係以強暴脅迫或他法使人不能抗拒而取其財物或使其交付,被害人已喪失意思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