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鬼門關前走一遭:

小傑坐在醫院的手術室外,懊悔不已地淚流滿面。剛剛已打電話,通知正在接受急救的俊安的家人,待會兒,怎麼面對他媽媽呢?要不是自己愛表現,要不是自己一時大意,沒有交待清楚??唉!說這些;都太遲了,只希望俊安能安然脫離險境,否則,怎麼辦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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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傑的阿姨因為要移民到美國,所以把一輛舊的五十CC的輕型機車送給小傑。只要輕輕按一下啟動開關,輕加油門,機車即平滑順暢地跑了起來,尤其在人車稀少的小路上,比起那踩了半天才跑一小段路的腳踏車來,真是方便多了。自從小傑有了這輛機車以後,上學和放學的途中,最拉風了。尤其當機車超越騎自行車的同學時,只要叭、叭兩聲,就把他們丟在後頭,真是神氣!每天進校門之前,把機車停在學校對街的小吃店前,放學了再騎回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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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安小傑是小學和國中時的同學,兩人又同時考上這所高工,平日稱兄道弟感情好得很。這天放學後,俊安找上小傑

「喂!小傑,車子借我騎如何?」

「沒問題,我把各種開關的功能,說給你聽。」

俊安躍躍欲試地把機車牽到馬路上,掩不住一臉的興奮,就騎了起來。剛開始還小心翼翼的,適應一陣子以後,速度也就越來越快,越騎越開心了。就在這時,遇到巡邏的警車,心裡慌,誤加油門,車子一下子了過去,更沒想到,竟和轉彎而來的大卡車撞上了,人從車上彈落地面。

小傑正陷入痛苦的沈思之中,被俊安媽媽焦急的催問聲喚醒。聽了小傑心慌又滿懷歉意的陳述,俊安媽媽的心快碎了。等待兒子動手術的煎熬好漫長啊!好不容易護士才從手術室出來招呼她。

「病人的命是撿回來了,但因頭部動了手術,必須住院。」

「謝謝你,謝謝大夫,謝謝老天。」

小執法的話:

無照駕駛是危險又違法的行為,自己受傷雖是咎由自取,但如因此而傷害到別人,更要負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

問題與討論:

一、小傑隨意的把機車借給俊安妥當嗎?

二、俊安遇到警車,為什麼要加速逃走?他和小傑可能受到什麼處罰?

三、當你發現同學中有人無照騎機車時,你要怎麼做?

參考法條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六十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具有左列之資格

 年齡 考領普通駕駛執照或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須滿十八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歲。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除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外,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者,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二 持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者。

三 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者。

四 持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

五 使用偽造,變造或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六 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七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八 持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者。

九 持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者。

十 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者。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

第二十八條 汽車所有人僱用或聽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人駕車者,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三、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四、民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擔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項【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訂】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賞,行為時無識別能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用之。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概念淺釋

一、刑事責任:對行為人處以刑罰,使其悔改向上,重新適應社會生活,以達成維護社會安寧秩序為目的,而使行為人所負的責任。

二、民事責任: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為目的,而使加害人或民法上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如法定代理人,佣人等所負的責任。

三、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別人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的行為。

侵害者謂之加害人,被侵害者謂之被害人。

四、損害賠償:因侵權行為而造成他人的損失者,加害人或民法上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如法定代理人、僱用人等應負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以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原則,但如經債權人訂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五、連帶賠償: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該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例如:小傑為高工學生,為未滿二十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如果因為無照駕駛而撞傷人,那麼小傑的父親為其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與小傑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