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都市獵艷」的震撼:
「這週我們班上流行看都市獵艷這本漫畫書,內容精彩極了,情節有趣,尤其男主角帥哥孔迪簡直迷死人了,瀟灑英俊,風度翩翩,身材一級棒,槍法厲害,是我們的偶像!女的個個苗條漂亮,打扮得花枝招展,十分吸引人。」
隔天
同學們一聽,是老師想看,紛紛拿了出來。
「同學們,這種黃色的漫畫書有害身心,以後不要看。」
阿輝首先舉手說:
「老師,都市獵艷才不是黃色書刊,還有比這個更精采的呢。」
「那你看過囉?」
「唉呀!老師,放學後我帶您到後街巷口那家租書店,裡頭要什麼有什麼。」
「真的嗎?」
老師抓住機會開導同學:
「書的功能,就是使人看完後,能生向上、向善之心。如果看了反而使人頹廢,或只模仿其中好勇鬥狠的行為,這一類書取好不要看。」
*****
放學後,老師跟著阿輝到後街巷口,果真看到一間
小執法的話:
出租販售黃色書刊或錄影帶既不道德,也是違法的行為,我們應拒買或拒看,並向有關單位檢舉。
問題與討論:
一、青少年為什麼不宜看黃色的漫畫、書刊和錄影帶?
二、本文中租書店老板,犯了什麼罪?
三、本文中租書店的黃色書刊,會不會被沒收呢?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三十八條 左列之物沒收之:
一 違禁物。
二 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
三 因犯罪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訂】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概念淺釋
一、散布:無價的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散發傳布。
二、販賣:對不特定的人出售,為有償的轉讓,包括買賣、交換、代物清償等在內,且以販入後復行賣出,始成立犯罪,如僅販入而未賣出,則不得論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罪。
三、公然陳列:以猥褻物品置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隨時共睹之狀態。【參考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四、猥褻: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指動作而言】,猥褻之文字、圖畫,如淫書、春畫是,其他猥褻物品,係指足以刺激、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物品,如淫具、春藥是。
五、沒收:為財產刑的一種,乃國家剝奪與犯罪有密切關係之物的所有權,強制使之歸屬國庫,以消滅再犯危機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