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德心?同情心?

劉美玲參加校內作文比賽,成績優異,即將代表學校參加校際比賽,她覺得非常榮幸,為了不負眾望,每天晚上功課做完,就忙著搜集資料,練習寫作。

這天也像往常一樣,正要提筆時,忽然屋外傳來一陣誦經聲,不久又間雜著一陣哭號聲,讓人聽了頗不安寧,她闔上書本,走到客廳。

「媽!又是哪一家人在辦喪事啊?」

「是李小玉的爺爺過世了,他們在巷口搭靈堂,停放靈柩,做起法事來了。」媽媽說。

「什麼!棺材要放在那兒,那多恐怖呀!為什麼不移到殯儀館呢?」

「聽李媽媽說,在自己家門前辦喪事比較方便。」

「他們把巷口圍住,只留下一個窄窄的通道,鄰居的車子必須繞道而行。他們只圖自己的方便,卻造成大家的不便,真不應該。」爸爸頗不以為然。

美玲不禁問爸爸:

「他們這樣占用巷道,妨害交通又製造噪音,有沒有違法?」

「當然違法,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他們應該受到處罰才對。」

幾天後的一個星期日,爺爺要出殯了,花圈一字排開,延伸到大馬路上,還有電子琴花車助陣,車上悽慘的哀樂聲和哭號聲,透過擴音器傳送出來,再加上樂隊的吹奏,交織成一片擾人的噪音。送葬的車隊和人群,則使得附近的道路擁塞,交通大亂。原本一個美好的假日,就這樣被干擾了大半天。

「為什麼沒有人去告他們呢?」

中國人一向講求人情味和同情心,結果往往忽視了公德心與責任感。同情少數人,卻妨害了更多的人,這種觀念實在應該糾正才對。」

小執法的話:

婚喪喜慶不可任意占用道路,以免妨礙交通,影響公共安寧。

問題與討論:

一、道路可以任意占用嗎?為什麼?

二、婚喪喜慶占用街道,會造成那些問題?

三、辦理婚喪喜慶,選擇在什麼地方舉行比較適宜? 

參考法條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二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

三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四 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五 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六 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

七 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

八 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

九 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者。

十 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前項第八款之廣告牌及第十款之攤架、攤棚均得沒入之。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七十二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概念淺釋

一、道路:通常指人、車通行的路;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道路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

二、人行道:是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同右條例第三條第三款】。

三、行人穿越道:是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同右條例第三條第四款】。

四、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噪音管制法第二條】。而噪音的管制標準、類別及其測量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同法第七條第二項】在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行為,所發出的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 參考同法第六、七條】。如果有違反者,應分別依同法第十五條各項、款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處以罰鍰。

五、公德心:注意公眾利益的精神與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