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青山白了頭:

車子下了中山高速公路交流道,筆直寬敞的馬路和兩旁新建的高樓,呈現出中台灣的進步,每年反復,健民總會帶著一家妻小,回鄉探望年邁的雙親並享受鄉村的田野風光。

車子緩緩的轉入山區後,道路變得坑坑洞洞的,顛得大家暈頭轉向,剛被開挖的山坡地,偶有石頭崩落,真是險象環生;兩旁堆棄的廢土,更破壞了原來的山光水色,經過一段時間,車子好不容易停在一棟紅瓦白牆簡樸的三合院前,紀文紀英兄妹倆迫不及待的下車,阿公、阿嬤與健隆叔叔也聞聲而出,笑盈盈的迎接久別的親人。

享用完豐盛的晚餐,祖孫三代圍坐在庭院裡剝吃著自家種的土芒果,阿開口說道:「這是下午剛收回來的,很新鮮喔!今年芒果大豐收,價格反而不好,你阿爸想改種檳榔,你們有什麼看法?」

紀文等不及爸爸發表意見,就搶著說:「不好!不好!我們老師曾說過,吃檳榔容易得口腔癌,而且還會影響水土保持呢!」

點點頭的說:「對呀!上次賀伯颱風掃過南投,聽說山裡流出好多土水,災情十分慘重。」

這時坐在聆聽的紀英補充道:「阿,那叫土石流,不叫土水!」

紀英提醒,阿靦腆的笑著說:「對!對!對!還是我的乖孫聰明。」

大夥兒也呵呵地笑了起來。經大家一說一鬧,阿公也打消了改種檳榔的念頭 。這時健民想起返鄉途中看到昔日青翠山頭,演變成今日景觀,不禁嘆息問道:「真奇怪!怎麼好好的一座山頭變成光禿禿的呢,這是怎麼回事?」

只見阿公不急徐的說:「隔壁阿漢伯的果園,已被大財團收購,目前正在積極趕工,準備開發成高爾夫球場喔!」

坐在一旁久未開口的媽媽憂心忡忡的說:「山坡地實在不宜過度的開發,否則,對我們的家園可能產生潛在性的危險!」

擁有環境工博士頭銜健隆以專業的口吻說:「台北汐止林肯大郡慘劇殷不遠,我們可要好好的保護山坡地,並做好水土保持的工作,才不會重蹈覆轍。」

一次知性感性兼具的家庭聚會,在獲得共識的情況下結束。

小執法的話:

山坡地的濫墾、濫建、濫葬或任意堆棄廢土,不但污染環境,甚至會引起地層的崩塌與滑動,將會危及人類居住和生命的安全。

問題與討論:

一、任意棄置廢土,而引起意外,是否應負刑責?

二、濫墾山坡地應該負什麼法律責任?

三、國有林地非法農耕行為,是否會犯下竊占國土罪名?

四、你認為哪些行為,對山坡地的水土保持影響最為嚴重? 

參考法條

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省【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左列情形之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 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保育、利用,係指依自然特徵、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以防治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災害,保護自然生態景觀,涵養水源等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為經濟有效之利用。

第九條 在山坡地為下列經營或使用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宜農、牧地之經營或使用。

二 宜林地之經營、使用或採伐。

三 水庫或道路之修建或養護。

四 探礦、採礦或採取土石、堆積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五 建築用地之開發。

六 公園、森林遊樂區、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之開發或經營。

七 墳墓用地之開發或經營。

八 廢棄物之處理。

九 其他山坡地之開發或利用。

第十條 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

第十五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視實際情況,以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為原則。

第十六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省【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不得超限利用。

前項查定結果,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第一項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於山坡地開發建築、興建水庫、道路、探礦、採取或堆積土、石、經營遊憩用地,設置墳墓、處理垃圾等廢棄物及其他開挖整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核定並監督實施;其計畫內容,審核程序及實施之檢查,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於規劃階段,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其範圍及作業準則,由行政院定之。

二、森林法:

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對於左列林業用地,得指定森林所有人、利用關係人限期完成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

  冲蝕溝、陡峻裸露地、崩塌地、滑落地、破碎帶、風蝕嚴重地及沙丘散在地。

二 水源地帶、水庫集水區、海岸地帶及河川兩岸。

三 火災跡地、水災蝕地。

四 伐木跡地。

五 其他必要水土保持處理之地區。

第四十條 森林如有荒廢、濫墾、濫伐情事時,當地主管機關,得向所有人指定經營之方法。

違反前項指定方法或濫伐竹、木者,得命令其停止伐,並補行造林 。

三、水土保持法:

第三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係指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以保育水土資源、維護自然生態景觀及防治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之措施。

二 水土保持計畫:係指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訂之計畫。

三 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省【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四 集水區:係指溪流一定地點以上天然排水所匯集地區。

五 特定水土保持區:係指經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劃定極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區。

六 水庫集水區:係指水庫大壩【含離槽水庫引水口】全流域稜線以內所涵之地區。

七 保護帶:係指特定水土保持區內應依法定林木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而不宜農耕之土地。

八 保安林:係指森林法所稱之保安林。

第十六條 下列地區,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水庫集水區。

二 主要河川集水區須特別保護者。

三 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須特別保護者。

四 沙丘地、沙灘等風蝕嚴重者。

五 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六 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 關管理之。

概念淺釋

一、竊占:乘人不知擅自占據他人之不動產,而以自己的實力支配。

二、土石流:土石流一般發生於山嶺溝谷間,為土壤、岩塊及水等三者混合在一起向下流動的一種地質災害。此種災害主要是因為溝谷內原本已堆積有兩側谷壁崩塌的岩塊、土壤等地質材料,由於受到大雨的侵蝕、浸潤等作用,使得溝谷內匯聚的雨水與谷壁內已堆積的岩塊、土壤相互混雜並且順著谷內的地形坡度一起向下運動,一面淘挖谷壁兩側的地質材料而形成土石流。【陳宏宇一九九九】

土石流密度高、能量高、搬運能力強、破壞力大,且來勢凶猛,歷時短暫,常常在很短時間內沖毀或淤埋各種設施,造成生命財產的傷亡。

三、順向坡:當一個坡體內之地層層面的傾斜方向與其他地形表面的傾斜方向,同一方向者稱為順向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