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包菸:

看到路旁臨檢的警察揮動著閃爍的指揮棒,建華將機車緩緩地滑向路邊,他心想著:這回要破財了,我未滿十八歲又無照駕駛。

「請把駕照拿出來。」

「我……我……我沒駕照,我有學生證。」

他掀開書包,想拿出學生證交給警察登記,忽然一包菸從上衣口袋裡掉下來,他彎下腰撿起來,想放回口袋,沒料到警察卻接了過去。

「這包菸是在哪裡買的?」警察一面問著,一面填寫交通違規繳款單。

「是我的菸沒錯,警察先生,抽菸也犯法嗎?」

菸害防制法是沒有對抽菸的少年加以處罰的規定,但是,要處罰販賣菸品給未滿十八歲少年的商店負責人。你的菸是在哪裡買的?我們想了解一下。」

「可是,可是這樣不太好吧,那個老闆是我的好朋友呢!如果?? 」

「別吞吞吐吐了,年輕人做事要爽快,檢舉違法人人有責,更何況少年吸菸有害健康,為了避免更多的人受害,你能告訴我們,才是一個有正義感的人。」

「是……是在學校對面一家商店買的。」

「能帶我們去看一下嗎?」

「好!沒問題!」建華看了一下手錶,說。

     ※     ※     ※     ※

霓虹燈照耀著商店的招牌,老闆正親切的招呼來店的客人。

一個背著書包的學生從老闆手中接過一本雜誌和一包菸,正好被進入店內的警察發現。

「老闆,販賣菸品給未滿十八歲的少年是違法的。」

「是……是這樣嗎?但是我不知道他們是不是十八歲了,而且,這包菸是買雜誌附送的贈品。」

「這也是違法的,菸害防制法規定:不可以將菸品作為銷售其他物品的贈品或獎品。」

「還有在店外張貼菸品促銷廣告、海報也是違法的。」警察看了一下門外,說。

「好!那我馬上拿下來。」

     ※     ※     ※     ※

第二天,報上刊出一則醒目的新聞:「商店賣菸給少年,違反菸害防制法被罰。」細看內容,正是昨天他去過的那家商店。建華把報紙剪下來,拿到學校。利用上課時間請教老師問題:

「有哪些法律規定少年吸菸是違法的?」

老師說:「兒童福利法規定,政府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得限制兒童出入特定之場所、吸菸、飲酒或其他不正常行為。」少年福利法也有規定:

「菸、酒及檳榔營葉的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供售菸、酒及檳榔給少年吸食會被處罰鍰。公車、醫院、捷運等公共場所都禁止吸菸。」

「在學校可以吸菸嗎?」

「學校、車站、百貨公司等,只能在吸菸區吸菸。吸菸、嚼檳榔有害健,尤其是兒童、少年正處於發育階段,要珍惜身體健康,不要養成壞習慣。吸菸的人和吸二手菸的人是兩蒙其害,真正是害人害己啊!」

「老師,常聽人說不知者無罪,是不是這樣呢?」

「這是不正確的觀念。我國刑法有規定:不能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我知道了,謝謝老師!」建華像突然開悟似的。

     ※     ※     ※     ※

剪報至今仍貼在教室的公布欄上,建華每次看見,總是感受良深;一包菸讓他增長了不少的見識。

小執法的話:

兒童、少年都不應該抽菸、喝酒、嚼檳榔,可以保持身體健康,也是守法的表現。

問題與討論:

一、常見的交通違規情形有哪些?

二、法律為什麼要禁止兒童、少年抽菸、喝酒、嚼檳榔?

三、有哪些地方是全面禁菸的?

四、販賣菸品給兒童、少年,違反什麼法律?

五、用自動販賣機、郵購或網路賣菸?觸犯了哪一種法律?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十六條 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

二、少年福利法:

第二十五條 菸、酒及檳榔營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供售菸酒及檳榔予少年吸食者,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

三、兒童福利法:

第三十一條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的人,應禁止兒童吸菸、飲酒、嚼檳榔、吸食或施打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四、菸害防制法:

第十一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為前項之行為。

第五條 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

第九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 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書或物品為宣傳。

二 以折扣方式為宣傳。

三 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但隨菸附送菸品價格四分之一以下之贈品,不在此限。

四 以菸品作為銷售其他物品之贈品或獎品。

五 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 以菸品單支、散裝或包裝分發。

七 以菸品品牌名稱贊助或舉辦體育、藝術或其他活動。

八 以菸品品牌名稱舉行或贊助品嚐會、演唱會及演講會。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下略】

第十二條 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第十三條 左列場所不得吸菸:

一 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

二 表演廳、禮堂、展覽室及會議廳。【室】

三 室內體育館及游泳池。

四 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及電梯間、客運鐵路列車、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及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

五 托兒所、幼稚園。

六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

七 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局之營業場所。

八 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第十四條 左列場所除吸菸嘔【室】外,不得吸菸:

一 學校、社教館、紀念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中心。

二 歌劇院、電影院及其他演藝場所。

三 觀光旅館、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及建築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四 非密閉式之鐵路列車及輪船。

五 車站、港口、機場之售票室及旅客等候室。

六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七 社會福利機構。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吸菸區【室】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

第十七條 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二條 無照駕駛處罰規定

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六十條 滿十八歲考普通駕照

概念淺釋

一、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的勤務。

二、無照駕駛: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持逾期的駕駛執照駕車、使用註銷的駕駛執照駕車、持學習駕駛證而在駕駛學習場外駕車等情形都是無照駕駛。

三、菸品:指以煙草為原料加工製成的捲菸、雪茄、菸絲、鼻菸、嚼菸及其他菸草製品。

四、吸菸: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的行為。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有關菸品販賣者的義務:

販賣菸品的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對顧客的年齡有疑時,應請他出示身分證明;沒有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的,應拒絕供應菸品。

販賣菸品的負責人,應於販售場所明顯處標示【法律禁止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意旨的文字。

五、郵購買賣:企業經營者【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業的人】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所做的交易型態。

六、兒童福利法: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促進兒童正常發育,保障兒童福利而制定的法律。所謂【兒童】,指未滿十二歲的人。

七、少年福利法:為了增進少年福利,健全少年身心發展,提高父母及監護人對少年的責任所制定的法律。所謂【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