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偷天換日:

老伯今年六十五歲,年輕時做過木工,生有四個女兒,如今都已結婚,目前只有他太太兩人生活在一起,倒也清閒自在。

這一天是老伯的生日,女兒、女婿和外孫們都帶了壽禮回來向他祝壽,一 家人熱熱鬧鬧的,他開心極了,於是拿出四個紅包來對著女兒們說:

「妳們個個孝順,我也買了點禮物,準備送給妳們做紀念。」

女兒們一陣驚喜,打開一看:

「哇!好漂亮的金元寶。」

「爸!您一定花很多錢吧!」

「您平時省吃儉用的,怎麼捨得花那麼多錢呢?」

「哈哈!不多,不多,我只花市價的一半就買到了。」

「這怎麼可能?這是黃金呢!難道買金子也像買衣服一樣會打對折促銷嗎?」

「老伴呀!您到底在那兒買的?改天我也要選個鐲子。」

伯母也好奇起來。

於是老伯得意地把事情的經過說了出來。

     ※     ※     ※     ※

半個多月前,我在路上閒逛,有兩個人走過來說:「老伯!我們是建築工人,在一處舊屋改建的地方,挖到了一些金元寶,我想便宜賣給人,不知你想不想買?」

當時我被那金光閃閃的元寶吸引住了,但心中一想:「這些金子是純金的嗎?不要上當才好。」

「老伯!我看你一付老實忠厚的樣子,才要賣給你,這可是如假包換,純金做的喔!不信,你挑一個去鑑定看看!」於是我們一起到附近的銀樓,經鑑定之後,果然是真的。

「老伯!我們沒騙你吧!」

「既然這樣,那我就買四個好了,不過我得先回去拿錢。」

「沒關係!我們在公園裡等你,你最好快一點,不然我們就賣給別人喔!」

     ※     ※     ※     ※

「想給大家一個驚喜,就買了下來,所以就連妳媽媽我也瞞著。」

大家聽完,都覺得事情有點蹊蹺。

「這其中可能有詐!」做警官的大女婿思索了一下說:「讓我試試看。」

說著就找來一把小刀,拿著元寶刮了一下,刮出來的卻是鉛塊。

「唉呀!我上當了,這分明是金光黨偷天換日的伎倆,只怪我太貪小便宜了。」

老伯像洩了氣的皮球,癱坐在椅子上。

小執法的話:

撞倒路人,應緊急送醫,救人為先,不可逃逸,枉顧人命,否則會受到加重處罰。

問題與討論:

一、如果工人真的挖到了金元寶,他能據為己有嗎?應該如何處理?

二、你知道什麼是金光黨嗎?為什麼金光黨騙人卻能屢次得手?

三、故事中的金光黨犯了什麼罪?

四、如果老伯找到了他們,如何才能把被騙的錢要回來?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民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八十八年四月廿一日修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八百零八條  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現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第八百零八條  發見之埋藏物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者,其所有權之歸屬,依特別法之規定。

概念淺釋

一、意圖:指有此故意而言。

二、不法所有:指不法取得其物,行使其所有權。

三、詐術:以欺騙之方法使人陷於錯誤。

四、埋藏物:隱藏於他物中之動產,不知屬於何人所有之物。

五、占有:對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參考民法第九百四十條】

六、不動產:指土地及其定著物。【參考民法第六十六條】

七、動產:指不動產以外之物。【參考民法第六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