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魚目混珠:

晚飯後,張立中和爸、媽一起收看電視新聞,其中有一則是:數以千計的錄音帶被堆置在空地上,再用壓路機來回碾壓,把這些錄音帶全數銷燬。立中不解。問爸爸:「好好的錄音帶為什麼要碾成廢物?多可惜呀!」

「那些都是盜版的。」爸爸說。

「為什麼有這麼多盜版錄音帶呢?」

「原版唱片公司請人作詞、作曲,訓練歌手演唱,再加以精心錄製,投入了大量心血,他們賺取了應得的報酬,是合情合理的。反之,盜版商為了省掉這些費用及時間,竊取別人智慧的結晶,盜錄別人的歌曲,粗製濫造,魚目混珠,再賤價出售,以謀取不當的利益,這是不道德的行為,同時也違反了著作權法。」

「我前幾天去租了一卷錄影帶,結果發現片子不清晰,不知是不是盜版的?」

媽媽說完,就從架子上抽出一卷片子交給爸爸。

「這部片子,除了有片名外,其他什麼標示也沒有,很可能就是盜版的。」

爸爸就著說:

「不僅盜錄的人觸犯法律,連租售的商店也要受到處罰。」

立中又問:

「還有什麼東西也是有著作權的?」

「例如語文、音樂、戲劇、舞蹈、攝影、圖形B建築、電腦程式著作,只要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便享有著作權,別人是不可以抄襲、盜用的。」

「沒想到著作權的範圍這麼廣泛。」

「是的,所以我們不可隨意抄襲他人的文章,不要購買標示不清的錄音帶或錄影帶,也不可隨意拷貝別人的電腦程式設計,這樣才能保障作者的權益,使不肖廠商無利可圖,以免助長犯罪。」

小執法的話:

購買、使用或重製他人作品、錄音、錄影??等著作,都要循合法方式取得。未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之許可,而重製、使用時,是要受法律制裁的。

問題與討論:

一、購買錄音帶或錄影帶要注意那些事?

二、什麼是著作權法?為什麼要保障著作權?

三、盜錄的廠商和販賣的商店,各犯了什麼罪?應負什麼責任?

四、如何防止著作權被侵害?請提出你的看法。

參考法條

一、著作權法:

第五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左: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八十四條 著作權或製版權之權利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著作權或製版權之權利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八十八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其代為重製者亦同。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以下罰金。

概念淺釋

一、盜版:對於未經取得合法授權而擅自重製他人的著作物通稱為盜版。

二、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三、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四、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六、發行:指權利人重製並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