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教訓一下的後果:

劉也平是今年高中聯考的落榜生,自怨自艾了一陣子,經過師長的好言相勸,朋友們的愛心鼓勵,再加上媽媽的安慰,他終於決定到一家頗有名氣的補習班上課,讓自己增加明年重考的實力,期望捲土重來能順利考上理想的學校。在補習班裡,功課逼得整天不得喘息,但在痛定思痛之餘,雖然每晚回到家已過了十點,也只好咬緊牙根拼下去了。

這天補習班下課,也平和大夥兒要走出大門之時,忽然背後有四、五個髮型怪異,清一色黑色夾克、黑色運動裝束的年輕人,一路吆喝著要前面的人讓路,當他們正擠過身邊時,也平鄙夷地瞧了一眼,他們其中一人,馬上惡形惡狀的吼著:「看什麼看!菜鳥一隻,小心扁你!」

「無聊!」也平應了一聲。

「嘿!有種的到外面較量、較量。」他們擋住也平的去路。

也平十分氣憤,心想自己以前是學校籃球校隊的明星球員,身邊常有一群崇拜者,幾時被叫做菜鳥來著?這些人太無法無天了,應該趁此機會教訓、教訓他們一下。看看他們瘦竹竿型的身材,難道擺不平他們?當下毫不考慮地就跟了上去,這時有幾個看不過的同學,也跟著去助陣。

克強也平是鄰居又是同校的畢業生,剛剛發生的一幕,全都被他瞧在眼裡,看著這一群人拐進隔壁小巷中,他馬上撥一一○電話報警。不一會兒,兩部警車趕來了,克強指點著他們進入小巷後,和其他的一些同學反而不想走了,想看看究竟有什麼結果。不久在一陣警笛大作之後,雙方人馬全都被警察押著走了出來。呀!也平雖然用手按住額頭,鮮血還是從他的指縫中流了出來。其他的人也都是鼻青臉腫,狼狽不堪。其中一位警員攔下一輛計程車,護送也平到醫院去;另外的警員,則押著其他的人到警察局去了。

克強想到古人說的一句話:「少之時,血氣方剛,戒之在鬥。」真是一點也不錯,剛剛也平若能忍一時之氣,不就沒事了?

小執法的話:

圍觀他人鬥毆,易受池魚之殃;在場聚眾助勢,也會受到法律制裁。

問題與討論:

一、如果你是也平,遇到補習班大門口的那樣情形,你會採取什麼方式處理?

二、聚眾鬥毆,觸犯了什麼罪?

三、普通傷害罪可以私下和解嗎?檢察官可以不理雙方和解而提起公訴嗎?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八十七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及於他人。

第二百三十八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第二百三十九條 告訴乃論之非,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人。

第二百五十二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第三百零三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 已逾告訴期間者。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二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經常出人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參加不良組織者。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概念淺釋

一、聚眾:由首謀的人集合不特定的多數人,有隨時增加的狀況。

二、鬥毆:互相爭鬥毆打的行為。

三、在場助勢:指在現場從旁吶喊,助長聲勢的行為。如在旁喊打是。

四、公訴:刑事案件,非經原告起訴,不能開始審判。而有追訴權的,一為檢察官;一為具有行為能力的被害人。而犯罪由檢察官提起訴訟的,就是公訴;由被害人自行起訴的,就是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