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青青河畔:

永霖和妹妹永雯近來表現不錯,為了獎勵他們,爸爸、媽媽決定星期日帶他們去烤肉,他們兄妹倆高興得跳起來。

到了目的地,爸媽一起生火,永霖和妹妹把要烤的肉拿出來。這時,永霖把用過的塑膠袋丟進河裡,永雯看到哥哥這樣,也跟著丟。爸爸看到了趕緊跑過去,想盡辦法才把丟在河裡的塑膠袋和垃圾撈起來,很嚴肅地說:

「你們不應該這樣!怎麼可以把塑膠袋和垃圾丟到河裡呢?」

爸爸又說:

「由新聞中得知,我們台灣因水被污染而影響魚蝦生態的現象,比比皆是。根據中山大學海洋科學學院的一項調查報告,發現高屏溪約有三十一種珍貴的魚種,因電魚、毒魚及觀光果園開發及溪流兩旁養豬、養鴨等所造成的污染,而受到極大的生存威脅。水污染甚至將影響到人們飲水的安全,這些都是活生生的教訓,我們不能不重視。」

媽媽也接著說:

「我們的鄰邦也因為各種污染而強調環保的重要。例如:早些年日本熊本縣水吴市,由於當地環境污染嚴重,使附近居民不斷有怪病發生。而引起水病的兇手竟是水銀,水銀跟著工廠廢水排到工廠外的河中,河水中的生物被水銀污染,當人們吃了那些被水銀污染的魚蝦,日子久了不僅會生病,甚至可能生下畸形兒。」

永霖永雯聽完爸爸媽媽的話後,都覺得很慚愧,同時也瞭解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小執法的話:

污染河川,會破壞水中生態環境,也會造成飲水不潔。妨害水源安全,更是違法的行為。

問題與討論:

一、郊遊、烤肉時要注意那些事項,才不會污染環境、水源?

二、污染河川,破壞水中生態環境,要負什麼責任?

三、把垃圾、雜物丟入水裡,這樣的行為違法嗎?

四、工廠排放廢水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時,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參考法條

一、水利法:

第六十八條 工廠、礦場廢水或市區污水,應經過適當處理後擇地宣洩之,如對水質有不良影響,足以危害人體,妨害公共或他人利益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之,被害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法所發有關水利管理命令,而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者,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所使用之機件、工具,主管機關得先行扣留之。

二、自來水法:

第九十六條 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內,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染污水質,經制止不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三、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六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除命其採取必要之防治措施外,情節嚴重者,並得命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第二十八條 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致有污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之虞。

二 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

三 使用毒品、藥品或電流捕殺水生物。

四 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飼養家禽、家畜。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撤銷其排放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四、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五條 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

前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係指:

一 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

二 工業區之開發或污染性工廠之設立。

三 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四 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

五 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六 新社區之開發。但原住民部落因人口自然增加形成之社區,不在此限。

七 高爾夫球場之興、修建或擴建。

八 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九 規模及範圍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十 河道變更足以影響水質自淨能力,且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十一 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十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之行為,為居民生活所必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概念淺釋

一、一般廢棄物:垃圾、糞尿、動物屍體或其他非事業機構所產生足以汙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汙染物:指任何能導致水汙染之物質、生物或能量。【水汙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水汙染:指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變更品質,致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前法同條同項第五款】

四、生活環境:指與人之生活有密切關係之財產、動、植物及其生育環境。【前法同條、同項第六款】

五、廢水: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汙染物之水【前法同條、同項第八款】

六、汙水:指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汙染物之水【前法同條、同項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