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念之差:

太平洋海鮮是一家新開業的海產餐廳。老闆林天山擁有多艘漁船,創業之初漁貨直營,新鮮又豐富,加上經營手法創新,改進烹調設備與技術,又以物美價廉為號召,因此很快的遠近馳名,幾年內居然陸續開了十餘家連鎖店,大有席捲台灣海鮮界的氣勢。

生意興隆,財源滾滾,使林天山樂不可支;但由於業務急速擴展,造成廚房工作人手奇缺,漁貨也供不應求,使林天山傷透腦筋。於是他一方面非法大量僱用外國籍勞工,一方面命令自己旗下的海天漁業公司,冒險和大陸漁船從事違法漁貨交易。幾次順利得手,使他自以為已經擺平了人力與貨源短缺的問題了,一心一意只想追求更多更大的利益,建立自己的海鮮王國。

又到了歲暮寒冬,到處瀰漫著過年的氣氛。有一個週末,因為接了不少結婚宴席的訂單,加上歲末各公司行號聚餐,「太平洋」招牌的海鮮餐廳,家家高朋滿座。負責採購的經理向他報告說:「最近海關查得緊,汕頭又鬧霍亂,大陸那邊來貨常不準時,貨也不新鮮!」負責廚房的師傅則抱怨外國籍勞工鬧情緒怠工;林天山漸漸覺得事態嚴重,但又不知如何是好!

終於,事情發生了。在一個生意最好的週末,太平洋海鮮連鎖店有三家同時發生了食客集體中毒,都緊急送醫治療。經過衛生局檢驗結果,證實肇事的原因是大陸漁貨不新鮮,且來自霍亂疫區,含有大量霍亂弧菌,又由於工作人員的疏忽,沒有徹底清潔廚房用具,殘留的細菌污染其他食物,致使食客受害,且病情相當嚴重。為此林天山被移送法辦,除了刑事責任還要負擔顧客的醫藥費等民事上的損害賠償。「太平洋海鮮」也因而砸了招牌。

林天山萬萬沒有想到:平地起高樓,樓垮剎那間。當初如果規規矩矩做生意,不貪圖近利、好高騖遠,也不會造成傾家蕩產,且將鎯鐺入獄的下場。

小執法的話:

非法僱用外籍勞工;從事海上走私;造成食物中毒;要負刑事責任,以及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問題與討論:

一、非法僱用外籍勞工,有哪些害處?

二、造成餐廳食物中毒,有哪些原因?觸犯什麼法律?

三、從事海上非法交易後運回台灣,是不是走私行為?

四、從國外進口生鮮食物,為什麼要檢疫?

五、造成他人生命或財產損失的人,應負哪些責任?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二條    【第一項】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 變質或腐敗者。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 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 染有病原菌者。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左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 品名。

二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 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 製造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廠商名稱、地址。

五 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三、海關緝私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但船舶清倉廢品,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不在此限。

四、懲治走私條例:

第二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

五、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二條    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第六十二條 違反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第四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者,警察機關得定期限令出境,雇主應協助警察機關處理;逾期不出境者,得強制其出境。

六、商品檢驗法:

第三條 輸出、輸入國境或過境之動植物及其產品之疫病蟲害檢驗,應依本法執行之。

概念淺釋

一、意圖:泛指行為的目的、動機、企圖或期望。在法律上特別指不良的意念、犯罪的企圖。在刑法上常有【意圖:而:】的法條規定。祇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此項犯罪意圖,且客觀上有犯罪行為的實施,即成立該項罪名,不以實際上是否達成犯罪的目的為必要。例如刑法第一百條、一百零三條、一百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二百零一條等規定。【請參閱六法全書】

二、罰金:指違反刑罰法規時,法律規定,處罰行為人繳納一定金額的處罰。其金額為一元以上,至於最高金額,則依各法條中具體規定。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法律處罰金者,除明文規定以新台幣為單位外,均以銀元為單位,一銀元折合新台幣三元。

三、罰鍰:違反行政法規或行政命令時,對於行為人所科處的行政處分,罰鍰是行政罰之一,屬於財產罰,也是以公權力為強制處分方式之一。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之岔路口闖紅燈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四、食品添加物:為特定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的物質。例如醃製醬菜用的色素或防腐劑等是。

食品添加物的使用,應符合法令規定,不得任意使用,以確保公共衛生。參閱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等規定。

五、檢疫:為預防傳染病的蔓延,對於船舶、汽車、貨物、旅客、動物、植物等實施檢查及消毒等措施。有關檢疫的法令,例如傳染病防治條例、商品檢驗法【第四章】、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五條。

六、走私行為:泛指不依法納稅,私運貨物之行為。凡是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私自運輸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進出國境的行為;以及銷售、藏匿走私物品等都是走私行為。處罰走私行為的法令,主要的有:懲治走私條例、海關緝私條例。

七、常業:指以此為業或藉以維生之意。刑法上對於以營利為目的,而反覆繼續為同種行為的犯罪,稱為常業犯。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八、刑事責任:因違反刑罰法規,應受刑罰制裁的責任,稱為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產生,必須具備責任意思與責任能力二項因素,缺一不可。

責任意思:指違法行為的心理狀態,亦即具有【故意】或【過失】而為社會所非難指責之意。我國刑法以處罰故意行為為原則,過失行為為例外。參閱刑法第十二至第十七條。

責任能力:指犯罪行為人可接受刑罰的能力,一般以達到一定年齡,且精神狀態成熟、無障礙,為責任能力之前提。我國刑法規定十八歲以上,未滿八十歲,精神正常之人,為完全責任之人。請詳閱刑法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九、外籍勞工:指外國人經我國政府核准,在我國從事勞動生產工作的人。外籍勞工必須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雇主向主管勞動事業單位申請許可。否則,不但雇主會受罰,非法就業的外國人也會受罰。

十、損害賠償:因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致他人遭受損害,或因債務不履行時,所須負擔的賠償責任,是民事責任的重要方式。民事責任的重心,在於使受害人得能填補所受的損害,因此,無損害即無賠償;而賠償的數量程度,也以受損害的多寡輕重為斷。

例如: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十一、破產:家財散盡謂之破產。破產在法律上有特別的意義,指債務人盡其所有財產,仍然不足以清償債務,而陷於停止給付的狀態,法院依據債權人或債務人本人之聲請,為破產宣告的一種裁定。經破產宣告裁定後,即以債務人僅存的所有財產,扣除優先債權外,按債權總額的比例,平均分償給各債權人。

十二、連鎖店:一種共用商標、品牌、經營型態相同的商店。在高度自由競爭的經濟制度下,是一種集合式的商業經營模式,尤其是大量物品交易或經常性的物品交易。例如日用品超級市場、餐廳、圖書出版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