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防人之心不可無:

暑假就要結束學校即將開學註冊了。這幾天陳大明心中盤算著孩子的註冊費問題。兩個兒子,一個上五專,一個上大學,連同膳食費少說也要十萬元才夠,這十幾萬元要到那兒張羅呢?真是傷透了腦筋。突然,他想起有一筆借給別人的錢快到期了,剛好可以要回來應急。

回想年前的某夜,鄰居許文光急急地來找他,為了女兒出國留學的費用,和他商量借款二十萬元的事。

多年的老鄰居,加上大家又是好朋友,他為成人之美,就毫不猶豫地把剛標到的整筆會錢借給了許文光

當天晚上,許文光從家中拿來一個古董宋瓷花瓶做為抵押品。可是他沒要,因為朋友有通財之義啊!

「那麼我簽張借據放在您這兒,日後也有個憑證。」許文光說道,就掏出紙筆要寫。

「唉!什麼話,難道我還信不過你嗎?」他又阻止了許文光

最後,許文光滿懷感激,順順利利的把女兒送出國去了。

想到這兒,陳大明升起一股希望,他立刻到隔壁,找許文光商量還錢的事。

「對不起!下個月小孩子要註冊,您向我借的那二十萬元,是不是可以……。」他覺得約定的兩年尚未到期,就開討回借款,有點不好意思。

「什麼?你說我借了你的錢,有這回事嗎?我許文光是向人借錢的人嗎?」

想不到對方翻臉不認賬。

「你…你…你…怎麼可以耍賴!」他一氣就說不上話來。

越想越不甘心,他就一狀告到法院,可是竟提不出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許文光向他借錢的事實,以致判決結果他敗訴了,非但要不回那二十萬元,而且還要負擔一筆訴訟費用。當然,兩個小孩的註冊費還得另外想法子。

手上捧著法院的判決書,他不禁喃喃自語:「當初如果收下那個花瓶;當初如果簽立借據;當初如果找個適當的人做見證,就不會有理說不清了。」

但,再多的當初如果,也改變不了被法院判決敗訴的事實啊!

古人說:親兄弟明算賬。好朋友雖然有通財之義,但是為了避免糾紛發生,白紙黑字簽立借據是十分必要的!

小執法的話:

人與人間金錢上的往來,最好簽立字據為憑,可免日後產生無謂糾紛。

問題與討論:

一、如果陳大明當時收下那花瓶當質押品,現在許文光不還錢,他可以不可以把花瓶變賣?

二、如果當初簽有借據,陳大明要得回那二十萬元借款嗎?

三、如果當初有見證人,對陳大明討回借款有幫助嗎?

參考法條

一、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第四百七十四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二、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十五條 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

概念淺釋

一、會錢:參加民間互助會所標得的錢。民間的互助會,有錢會、穀會等,未得標者有繳付會款金錢或穀子給會首會頭的義務,得標者有向會首收取會款的權利。會員只對會首有請求權,會員之間無請求權,換言之只有會首與會員間有權利義務關係,會員間無權利義務關係。

二、抵押品:設定債務擔保,可分為抵押權以船舶或不動產設定及質權以動產或權利設定。俗稱之抵押品實為質物,也就是設定動產質權之動產或權利,質權的設定因移轉占有而生效力,動產質權因返還或喪失質物而消滅。取得質物的人叫質權人。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參照民法八百八十八條

三、借據:借用物品或金錢時,借用人開立給貸與人,用以表示此一事實及權利義務關係的單據。借據應寫明借貸雙方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所、借貸之物含種類、品質、數量是使用借貸或消費借貸、借貸期間、歸還清償日期、地點、利息或報酬、保證人、見證人、如有紛雙方同意之仲裁【訴訟】機關或方式、立據日期等。

四、憑證:用以為憑的書面證據。例如借據、購物的發票、收據、提貨單等皆是。

五、證據:用來做為證明之物的統稱。在民事,刑事訴訟法上,用以證明當事人陳述之事實是否真實的資料。亦即就當事人而言,乃足以證明其陳述為真實的資料,就法院言,乃於事實之真偽不明時,據以認定事實之資料。凡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需聲明必要的證據,法院認定事實之真否應憑證據。證據的提供在訴訟中地位甚為重要,證據的方法有人證、物證、書證、勘驗、鑑定等。

六、判決書:意義:指法院對於民刑事訴訟或行政法院對於行政訴訟,經當事人之辯論後,予以是非曲直、勝訴敗訴、有罪無罪之裁判所作成之文書。

內容:判決書中,須列有判決主文、事實及判決理由。判決理由必詳載其所採判決基礎之證據及認定證據方法,且必與主文相合,前後不得有矛盾。

七、訴訟費用:指進行訴訟所需一切必要之費用。訴訟費用可分為:

起訴前費用:如證據保全費用、指定管轄費用。

起訴後費用:因訴訟之提起而支出之費用--例如因撰寫訴狀而支出之購用司法狀紙費,因起訴而支出應繳納之裁判費、郵電費、運送費 。

因訴訟之進行而支用之費用--例如因證人之請求而支出之證人到庭費、日費、旅費,因推事、書記官出外調查證據而支出應繳納之食宿舟車費。

因訴訟之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例如因聲請強制執行而支出應繳納之執行費。訴訟費用由敗訴人負擔為原則,但也有由勝訴人負擔之情形。例如原告撤回其訴、或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承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也有由國家負擔或第三人負擔者。詳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至第九十五條之一

八、見證人:本單元所指見證人即是證明人,也就是俗稱的證人。民法上之見證人一詞只有遺囑之方式上有此規定。

九、質押擔保:擔保的方式可分兩類:

人的擔保:保證、連帶保證。

物的擔保:如留置權、質權、抵押權等。以留置質物的方式設定的債權擔保,稱為質押擔保。債權人為其債權之擔保,占有債務人之物,且就其有優先受償之權利。

十、誠實信用:指權利之行使,須無悖於道德及法律的精神,法律才予保護。誠實信用為社會生活之基礎亦為助成交易發達之根本。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此條文稱帝王條款,因誠信原則為法律之主要精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