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吸血鬼:

雷自強從工專畢業後即進入一家化學工廠工作。由於為人忠厚又肯吃苦,曾當選為模範勞工。婚後,夫妻倆省吃儉用、胼手胝足,終於開了一家小規模的化學原料貿易行,秉持著「誠信」的原則,沒幾年工夫,業務擴展很快,又和朋友合夥投資餐廳、紡織等行業,日子過得十分忙碌。

世事難料,由於全球性的經濟不景氣,貿易行訂貨單銳減,餐廳生意也一落千丈,加上房租和人事費,逼使雷自強不得不四處張羅,以求度過難關。他向老同事、老朋友借錢但所得有限。每天為錢奔波的壓力,使他一下子變得蒼老了。

有一天,他拖著疲憊不堪的身子回到家,一進門,太太興奮地指著報紙向他說:

自強,你瞧這廣告,我們可以試試看。」

雷自強接過來看後,一絲笑意掠過臉龐。第二天,他按著廣告所刊登的地址,來到一幢嶄新的大廈,七樓電梯開啟處,國華代書事務所七個金色大字映入他的眼簾,他心中的希望隨之起。

雷自強拿出名片,向代書說明來意。代書殷勤地招待,並輕鬆的說:先生,我們的貸款方式非常簡單,只要有房子或其他不動產抵押,並交二張蓋好章的空白支票做為保證即可。利息以十五天為一期,每期五分而且都是先預扣一期的利息。

雷自強代書表示,房屋早已向銀行抵押貸款了,希望能以第二順位抵押,沒想到對方也答應了。他喜孜孜地往返二趟,如願以償貸到三百萬元。

雖然大筆金額的貸款投注下去,但仍無法使雷自強的事業轉危為安。日子一天天過去,還債的日子又迫在眉睫。他打電話給代書要求再緩些日子,並允以立即支付利息。而這筆龐大的利息錢也是到處調頭寸來的。債越欠越多,當各方債主紛紛上門討債,逼得他焦頭爛額,度日如年。

代書不甘金錢損失,便向法院提出告訴。結果,法官判雷自強須償還本金以及合理的利息。這事被他一位懂法律的好友獲悉後,建議他向檢察官檢舉王代書放高利貸的不法行為,警方查扣了往來客戶名冊及帳簿後,代書也因涉嫌放高利貸而移送法辦。

雷自強經過幾年的努力,終於償還了借貸的本金及合理的利息,生意也漸漸好轉,他心想:我這回要穩紮穩打,不再掉入高利貸的陷阱了。

小執法的話:

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較有保障,放高利貸是違法的行為。

問題與討論:

一、大量舉債以供花用,是否恰當呢?

二、什麼叫做放高利貸?它有什麼可怕?為什麼法律要規定放高利貸是違法的行為?

三、文中的代書事務所辦理放款業務,是非法還是合法?代書須負什麼法律責任?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民法:

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權人對於超過部份之利息,無請求權。

第二百零六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第四百七十四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第八百六十條 稱抵押權者,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三、銀行法: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新台幣百萬元以下罰金。

概念淺釋

一、投機:【投機】原本是商人相機投資,以博取利益的行為。近來,已將【投資】與【投機】略作區別;前者,是一種正常的商業經營行為;後者,指憑僥倖、賭運氣,冒風險的取巧行為,例如股票短線交易、炒地皮、哄抬房地產價格等是。

二、融資:商場上資金的週轉融通,稱為融資。一般而言,正當的融資方法,是向金融機構【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至於商家相互間的資金週轉調度,也稱為融資,或稱【調頭寸】。

三、不動產抵押:以不動產【土地或房屋】設定抵押權,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稱為不動產抵押。

抵押權是一種以物提供債權擔保作用的法律關係。民法物權篇規定,以不動產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物。但是,隨著工商發展,為因應工商企業融資的需要,特別制定了【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各種特定的動產,例如機器、車輛、農林漁牧產品等,也可作為擔保的抵押品。

四、空白支票:發票人將支票上的日期、金額等留下空白,授權由他人或執票人於日期後自行填寫,此種稱為空白支票。商場上金錢週轉或預付款項常有此種情形,若發票人有簽章者,即應負責。例如,甲開出空白支票【未記載金額】給某乙,授權某乙補充記載金額,但言明以一百萬元為最高限額,乙卻記載為二百萬元,並且將支票轉給不知情的某如果丙持支票要求兌現或向甲行使請求權時,甲不得抗辯丙所取得之二百萬元支票為無效,換言之,甲仍須負二百萬元支票兌現之責任。至於甲乙之間的授權關係,則為另一項法律關係。

五、急迫、輕率、無經驗:急迫,指有緊急迫切的需要;輕率、指處事輕忽草率,未經慎重考慮即作決定;無經驗,指無處理特定的法律行為的經驗,例如無借貸,舉債付息,或辦理抵押等法律行為的具體經驗。法律行為講求權利與義務的衡平,因此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所形成的暴利行為顯然有失公平,為維護法律公平性,以保護弱勢者,民法第七十四條及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保護的規定。

六、法定利率: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謂之法定利率。又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周年百分之二十,此為最高利率之限制。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二百零五條有明文規定。又對於超過最高利率限制的利息部分,亦即逾週年百分之二十利息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

七、重利:指利率很高的利息。凡是超過法定最高利率限制的利息,或與原來本金顯然的不相當,或顯然有失公平者,都可稱為重利。如果加上手段不公平【急迫、輕率、無經驗】,則可能構成重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