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都是「安」毒惹的禍:

小偉志安國小六年級的學生,有一次在班上同學的慫恿下,一塊兒到電動玩具店玩耍,或許是因為手氣太好了,那一天,小偉足足贏了五、六百元。從此以後,小偉只要有空,便常常往電動玩具店跑。

沒多久,小偉在那兒認識了一個綽號叫阿狗的年輕人,阿狗沒工作,卻以乎有花不完的錢;整日吃喝玩樂,遊手好閒,令小偉非常羨慕。

漸漸的,小偉的功課開始明顯地退步,父親便嚴格限制小偉的行動,不准他任意外出,但小偉總是想盡方法溜出去,和阿狗這幫朋友混在一起。有時候小偉手氣不好,輸光了錢,阿狗會出手大方地借錢給他;因此,對這位夠義氣的朋友,小偉崇拜極了。

日子一天天過去,在這些朋友的影響下,小偉學會了抽煙,甚至於吸食安非他命。小偉知道這些並非好事,因此不敢讓家人知道。倒是阿狗這些人,總會趁小偉的父母不在家時,約他出去玩。由於阿狗對他十分照顧,所以阿狗的話,小偉言聽計從。其實,阿狗是看小偉年紀小,利用他傳送毒品,比較不易引人注意,而小偉竟天真地以為是阿狗特別器重他呢!

這樣不正常的日子過了好一陣子,有一天,小偉突然沒來由的頭昏,而且雙手顫抖,這才覺得事態嚴重。當他把自己的情況告訴阿狗時,不料阿狗卻十分冷淡地說:

「這有什麼大不了的,你窮緊張什麼?」

小偉的良知告訴自己,不能再如此荒唐下去了;他開始有了想擺脫阿狗的念頭。但是,阿狗仍一再找他做傳送毒品的事,小偉雖不情願,卻又不敢拒絕,他怕阿狗會整他、害他,因此整日生活在矛盾與不安中。更可怕的是,他發現自己已經中了安毒,情緒變得不穩定,記憶力也差多了,活得好痛苦!

終於母親發現了小偉的不對勁,再三追問,小偉才將實情坦白說出。母親既吃驚又痛心,決定帶小偉自首並到煙毒勒戒所去治療;同時也向警方告發阿狗那一批不法之徒的罪狀,將他們繩之以法。小偉在經過了半年的治療,終於恢復健康出院了。他發誓:「今生今世再也不吸食任何毒品了。」

小執法的話:

吸食毒品不但犯法,而且破財、傷身,長此以往的後果是傾家蕩產、身敗名裂。

問題與討論:

一、吸食安非他命或其他煙毒,對國家、社會與個人有哪些害處?

二、如果知道有人觸犯煙毒罪,你該如何處理?

三、我國哪些法律有處罰煙毒的規定?

四、何謂自首?自首有什麼法律效力?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六十二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百五十七條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及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二條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三條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係指左列各類:

一 鴉片類及其製劑。

二 大麻類及其製劑。

三 高根類及其製劑。

四 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及其製劑。

第十三條【第一項】 麻醉藥品限供醫學及科學上之需用。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

第十三條之一 違反前條之規定,其屬於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麻醉藥品者,應分別依法處罰。

違反前條之規定,其屬於第二條第四款之麻醉藥品者,依左列規定處罰:

一 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 意圖販賣而非法持有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三 意圖營利而非法為人施打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四 非法施打、吸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五 非法持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二項第四款之罪有癮者,應由審判機關先行指定相當處所勒戒。

經勒戒斷癮後再犯者,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二。

第十三條之二 犯前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罪有癮,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法院、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指定之勒戒處所請求勒戒,於斷癮後經調驗確已戒絕者,免除其刑。其未滿十八歲者,免予記錄。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藥品者。

四、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 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概念淺釋

一、安非他命:屬於中樞神經興奮劑,原為治療孩童過動、嗜睡等病症的醫療用藥品,因能刺激中樞神經,使人保持清醒精神亢奮,常被不肖份子濫取施用。有耐藥性【提高使用量,才可獲得相當的效果】及非它不可的強烈精神依賴性。上癮之後也造成情緒不穩,長期吸食造成腦部心臟、肝、腎等器官的傷害,常有意識模糊、幻覺、妄想、幻聽、暴力傷害闖禍而不自知的情形。食用過量更會導致死亡,嚴重影響身心健康,對整個家庭及社會都是極大的損失。

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規定為第二級毒品。

二、煙毒:【煙】指鴉片、罌粟、罌粟種子及麻煙或抵癮物品,【毒】指嗎啡、高根【即古柯鹼】、海洛因或其合成製品。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規定為第一級毒品。

三、煙毒勒戒所:強制勒戒煙毒的場所。全國各大醫院精神科、臺北市立療養院、臺灣省立草屯療養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等,都是醫療及戒治機構,可提供必要的協助。

四、告發:指有告訴權以外之第三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報告有犯罪嫌疑的事實發生。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五、麻醉藥品:指鴉片大麻高根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及其製劑。醫藥及科學上所需的麻醉藥品由行政院衛生署呈請行政院核定之,未經核定的一律禁止使用,且禁止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

六、夠義氣:基於道義上的原因所作出的行為,類似俗稱的【夠朋友】但與刑法上的激於義憤不同。義憤指被害人先有不正之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無可容忍之情形,基於道義上原因,因一時受刺激憤慨而作出的行為。青少年常因同儕團體的認同意識,為逞一時之快,作出偏激或危險的行為。而被認為是夠義氣的表現,如此往往與【義】的真正意義有所偏離。當場激於義慎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他人者】,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也有處罰的規定。

七、自首:在犯罪事實未被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報告自己的犯行,並願接受裁判者,稱為自首。自首依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自首的方式不限於自行投案,託人代理自首或請非偵查機關轉送亦可。但須有向該管司法機關自承犯罪而受裁判之事實,始生效力。【另參考第七冊第三單元】

八、迷幻物品:指經吸食之後能刺激大腦興奮,產生類似精神分裂症的錯覺現象的藥物,因精神處於亢奮狀態,當事人無法控制自己,而且極易上癮而無法自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