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玩具槍:

阿明是貿易公司的職員,為人隨和,他的太太在一家幼稚園當老師。

兩人剛結婚不久,住的是租來的房子,平時省吃儉用,想存錢買棟屬於自己的房子。

阿明偶爾打牌遣,朋友常他十賭九贏,牌技已是一流,一再受到煽惑鼓動,他自忖:買房子需要很多錢,僅靠夫妻兩人微薄的薪水,要到那一天才能買得起呢?不如冒個險,試試自己的賭運。剛開始手氣很順,小贏之後膽子大了,就忘情地豪賭起來。那想到好運不再,一輸再輸最後竟欠下鉅額的賭債。

他拿出所有的積蓄,尚不足以清償賭債的一半,而賭場緊逼不放,害得阿明鎮日魂不守舍,無心工作,屢出差錯,又被老闆開除了。失業之後他意志消沈,借酒澆愁,常和妻子吵架,傷心的妻子不得已就回了娘家。

走投無路之際,他想起服兵役時有一位朋友,曾經找他合作改造玩具手槍謀利的事。心中有了主意便主動聯絡那朋友。

有一天,阿明約幾個朋友在家裡餐敘。吃過飯後,大夥兒圍坐在小茶几旁,小聲交談。其中一個叫阿威的人說:「彰化洪老大要的那批貨已經好了,可是警方好像已經盯上我們,實在不敢冒險!」另一個叫阿光的人則說:「但是對方催得很緊,不想辦法送去,總是不行的!」大家嘀嘀咕咕了很久,阿明斬釘截鐵地說:「還是依照原計畫進行吧!」大家便散了

阿明送走了他們,妻子高興地問:「你怎麼和那些看起來像流氓的人在一起呢?」

「你胡說什麼!」阿明氣沖沖地斥責。

「你可千萬別做犯法的事情啊!」

「什麼犯法!只不過是做一些玩具手槍而已!」

「什麼!」妻子十分訝異,接著說:「難怪今天早上警察會找上門來!」

「真的?為什麼現在才說!」阿明說完便神色慌張的跑了出去。此後幾天,都沒有回家,他妻子十分擔心他的安危。沒多久阿明被捕了,他與同夥因違法製造及販賣槍械,被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判刑入獄!

小執法的話:

賭博是罪惡之源,如果為了籌措賭資,鋌而走險私製或販賣槍械,不但犯法而且嚴重影響社會治安。

問題與討論:

一、俗話說:「久賭神仙輸」,阿明的朋友卻誇讚他:賭技高超,十賭九贏;你認為呢?為什麼?

二、什麼是「賭博」?「大家樂」、「六合彩」是不是賭博?為什麼?

三、在家裡打麻將、在市場邊聚賭和到賭場賭博,三者的法律責任有何不同?

四、槍械走私造成社會不安。有人主張要嚴格管制槍枝,也有人主張全面開放,讓國人可以擁有槍械以為自衛,你認為妥當嗎?目前我國的法律如何規定?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六十七條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七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科新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卜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七十二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第八十四條 於非公共場所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第三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前項之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一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

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

第三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概念淺釋

一、賭博:以偶然的勝負,定財物的得失叫做賭博。例如六合彩、跑馬、打麻將、賭牌九等是。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是普通賭博罪。第二百六十七條是常業賭博罪。

二、公共場所:指不特定多數人可以隨時出入的公用場所。例如公有市場、活動中心、公園、道路等是。

三、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指不特定多數人可以隨時出入的場所。例如理髮廳、旅館、茶樓、酒肆等是

四、財物:指金錢或金錢以外有經濟價值之有體物者而言。故人身及財產上之利益,均不得為賭博之對象。

五、變造:是將原有的東西加以改造。例如變造貨幣、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變造公文書、變造私文書、證據,都會受到刑法的制裁。

六、煽惑犯罪:以文、圖畫、演說或其他方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令,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有【煽惑他人犯罪】之規定。

七、流氓:通稱魚肉鄉民,危害社區之市井無賴。

在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所稱流氓,指年滿十八歲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者:

組織、主持、操縱或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幫派、組合者。

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彈藥、爆裂物者。

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

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館引誘或強迫良家婦女為、為賭場、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者。

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者。【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

八、槍砲: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指火、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可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

九、彈藥【同右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指槍砲所使用之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可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

十、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但依法向警察機關申請登記查驗列冊管理的人民或團體,可收藏做紀念裝飾或供作健身表演練習。【同右條例第四條第三款、第六條】。

十一、賭債:因賭博所生的債務。法律規定禁止賭博,故賭博乃係違反禁止規定之行為,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其行為應屬無效,則因該無效行為所積欠之賭債,可以拒絕清償,他方亦不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清償。但是如果已經給付,則依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之規定,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