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遺愛在人間:

在市區一座教堂中,正為英年早逝的張大衛先生舉行追思禮拜,教堂內氣氛莊嚴肅穆,與會人士都懷著感念的心情,敬悼位熱心公益的大企業家。

當主持儀式的趙牧師結束了儀式,律師走到台上把張大衛生前交給律師的遺囑,慎重地宣讀:「我願意把我擁有的貿易公司和百貨公司的所有股權,全數捐給教會。我所擁有紡織公司的股權,全部捐給華光育幼院。」

全場隨即響起一陣讚美聲,張大衛的遺孀李絹絹女士更緊緊摟著兩個孩子,淚光中閃爍著愛的光輝,她告訴孩子:「我感到非常欣慰,爸爸作了一件很有意義的事。」

事後,李絹絹女士清理丈夫的遺產,竟然發現張大衛捐出大筆遺產後,幾乎是一無所有!李絹絹急得喃喃自語道:

「怎會這樣呢?這一來,我和孩子未來的生活怎麼辦?」何況,遺囑上所說的華育幼院,李絹絹竟然從未聽張大衛提過。

某日,她正忙著處理公司的事,一位自稱是華光育幼院院長和一位律師連袂來訪。

夫人,很抱歉,董事長逝世時,我正在國外,未能親臨悼念,深感愧疚……」。院長說著。

董事長生前熱心公益,嘉惠孤兒尤多,院長非常感激,這些年來,先生共認養了百餘名孤兒,善行義舉可感可佩。不久前律師通知我:董事長在遺囑中要將紡織公司股權捐給華光育幼院……。」接著律師又說。

李絹絹在了解全部的事實後,立刻委託公司的法律顧問,約同牧師、院長、律師、律師等,一起坦誠溝通,終於作成決議,遵守民法繼承篇特留分的規定,先計算李絹絹母子三人在全部遺產中應繼分,扣除特留分後;再將其餘遺產,按張大衛先生遺囑的本意,分別捐贈給教會和華光育幼院。一場可能發生的遺囑風波,終於圓滿解決了。

小執法的話:

捐贈遺產行善,是令人感佩並值得效法的。但是,應注意民法繼承編中特留分的規定,以保障繼承人的權益。

問題與討論:

一、什麼叫遺囑?你覺得一個人有沒有必要生前就立下遺囑?

二、有權繼承遺產的人,是否只限於直系血親?

三、人死後把財產捐給慈善機構,或是留給下一代,你認為怎樣做較有意義?

四、在育幼院「認養」的孤兒,法律上有繼承權嗎?為什麼?

五、什麼叫「應繼分」?「特留分」?

參考法條

一、民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

二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一千一百九十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 父母之特留分,為甚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概念淺釋

一、遺囑:生前為預先處理死後的財產或其他事務,而以於其死亡時開始發生效力為目的所為的要式單獨行為。要式行為指需依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行為;單獨行為指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成立的行為。

二、遺屬:死亡者之親屬。

三、律師:受當事人的委任或法院的指定,依法辦理訴訟或非訟事件的自由職業人員。日本稱律師為辯護士。依我國律師法規定須經律師考試及格或律師檢覈通過才可充任律師。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

四、認養:自願擔任養育之責。

認養與認領有別,認領指非婚生子女經其生父承認為其所生的子女,又可分任意認領與強制認領【裁判上之認領】。認養則非法律上之用語,基於當事人之自由意願為之,彼此間無法律上之強制力,也沒有身分上之關係。

認養與收養有別,收養指當事人雙方互相以取得親子身分為目的的合意行為,為擬制之血親。收養者,當事人間成立養子女與養父母之身分關係。

五、贈與:指當事人一方,表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的意思,並經他方允受的契約。

六、繼承:指在有一定親屬關係者之間,因一方之死亡,而他方承襲其關於財產的法律上地位。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七、特留分:遺產中除去債務額,被繼承人不得以遺囑自由為無償處分,而應為法定繼承人保留之部分遺產,故遺囑不得侵及特留分。有關特留分之決定,規定於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八、應繼分:指繼承人有兩人以上時,對於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的成數或比率而言,若繼承人僅一人時,則遺產歸其一人承受,不生分配問題。應繼分可分為 :

法定應繼分:民法斟酌親屬關係的遠疏而規定各繼承人的應繼分。

指定應繼分:被繼承人以自由意思指定各繼承人的應繼分。

指定應繼分應以遺囑為之,且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九、毛盈餘:公司或商號於會計年度結算時,除去成本及一切開支外,尚有多餘之財產。將盈餘分配於各股東或合夥人謂之【盈餘分配】,俗稱紅利或分紅。

十、直系血親: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

己身所從出之血親,例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

從己身所出之血親,例如: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

十一、遺產稅:因繼承遺產而應繳納之賦稅,我國有遺產稅法。

十二、父債子還:繼承父親遺產的情形有三種:

概括繼承--繼承父親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限定繼承--限定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拋棄繼承--不承受財產上的權利也不負擔義務。

第一種情形是父債子還。

第二種情形可能有也可能無。

第三種情形無父債子還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