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童工淚:

阿志出生不久,父親就因車禍去世,留下他的母親和姊姊阿芬。多年來,母親一直靠著替人洗衣、打雜以維家計,日子過得十分艱苦。

阿志阿芬心中很難過。為了減輕媽媽的負擔,姊弟倆寒暑假都到附近的電子工廠,拿些材料回家,做裝配零件的工作。由於工作輕鬆,姊弟倆手腳伶俐,因此勝任愉快。酬勞雖不多,但每月總有萬把塊的收入貼補家用,倒也不無小補。

學期剛結束,工廠的老闆對阿芬說:「你們姊弟倆工作既勤奮又仔細,不如趁著放暑假,到工廠裡來幫忙吧,工資至少高一呢!」阿芬心想,反正放暑假,在家工作和在工廠工作沒什麼不同,和弟弟商量後,便愉快的答應了。

上班不久,正值工廠趕貨,不但每天要加班到晚上十點,就連星期假日也得照常上班。一心想多賺些錢的阿志阿芬,也樂得天天加班。

這天,工廠要裝卸貨物,由於人手不夠,老闆看阿志身強體壯,便叫他去幫忙。沒想到十五歲的阿志經驗不足,一個不小心,就被貨物壓傷了腳踝,痛得坐在地上直掉眼淚老闆見阿志受傷,便叫阿芬陪他回家休息。阿志跛的走回家,母親連忙送他去醫院檢查。醫生說:「阿志的腳骨斷裂,至少要休息好一陣子,而且不可任意走動。」阿志一聽傷心的哭了起來,母親勸阿志不要難過,安慰他說:「幸虧有全民健保,何況你是在工廠受傷的,老闆一定會幫忙好你的腳傷的。」

隔幾天,阿志的母親向老闆提出醫療和工資補助請求,老闆卻推說阿志阿芬都是臨時工,而予以拒絕。阿志的母親得不到合理的賠償,就回去找里長,當她把阿志的遭遇,向急公好義的里長訴說時,老里長信心十足的說:「大嫂,您放心,我一定替你們討回公道。」

隔天,阿志母親在里長的陪同下,一起去見老闆,起初老闆想打發他們走,但精明的老里長提出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老闆只好向阿志的媽媽道歉,表示願意補助醫療費用,工資照給,另外還致贈兩萬元的慰問金,以彌補阿志受傷的損失,一家人見事情有了令人滿意的結果,臉上才又露出了笑容。

小執法的話:

勞動神聖,勞工至上;勞動基準法不僅保障勞工權益,也是促進產業健全發展,安定社會的重要規範。對於童工友工,更有具體詳的保護規定!

問題與討論:

一、勞動基準法中,對於童工的年齡和工作時間有何特殊規定?

二、勞工如因公受傷或殘廢,雇主該負什麼責任?

三、如果你需要「打工」賺錢,應注意那些事情?

四、你曾聽過同學在外打工而受傷的事嗎?應如何處理?

五、全民健康保險對於保險人有哪些醫療給付?

參考法條

一、勞動基準法: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二條 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前項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但其工作總時數男工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第四十八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晨六時時間內工作。

第四十九條 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及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且有左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因不能控制及預見之非循環性緊急事故,干擾該事業之正常工作時間者。

二 生產原料或材料易於敗壞,為免於損失必須於夜間工作者。

三 擔任管理技術之主管職務者。

四 遇有國家緊急事故或為國家經濟重大利益所需要,徵得有關雇團體之同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六 衛生福利及公用事業,不需從事體力勞動者。

前項但書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如因情勢緊急,不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先命於午後十至晨六時之時間內從事工作,於翌日午前補報。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補報,認與規定不合,應責令補給相當之休息,並加倍發給該時間內工作之工資。

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工受傷或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患職業病而死亡者,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配偶及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孫子女。

兄弟、姐妹。

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三十一條【醫療給付之範圍】

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由保險事服務機構依本保險醫療辦法,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醫師並得交付處方箋予保險對象至藥局調劑。

前項醫療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一項藥品之交付,依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預防保健服務之提供】

本保險為維護保險對象之健康,主管機關應訂定項目及實施辦法,辦理預防保健服務。

第三十三條【保險對象門診費用自行負擔比率】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百分之二十。但不經轉診,而赴地區醫院門診者,應負擔百分之三十;赴區域醫院門診者,應負擔百分之四十;赴醫學中心門診者,應負擔百分之五十。前項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各級醫療院、所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前項所定比率,規定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 告其金額。

第一項轉診比例及其實施時間,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三十四條【自負額制度之採行】

本法實施後連續二年如全國平均每人每年門診次數超過十二次,即應行自負額制度;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三十五條【保險對象住院費用自行負擔比率】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如下:

 急性病房:十日以內,百分之十;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百分之二十;第六十一日以後,百分之三十。

二 慢性病房:十日以內,百分之五;第三十一日至第九十日,百分之十;第九十一日至第一百八十日,百分之二十;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後,百分之三十。保險對象以同一疾病於急性病房住院十日以下或於慢性病房住院 百八十日以下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其最高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急性病房及慢性病房之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六條【免除部分負擔之情形】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者,免依第三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 用:

 重大傷病。

二 分娩。

三 接受第三十二定之預防保健服務。

前項第一款重大傷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低收入戶部分負擔費用之編列支應】

第五類保險對象就醫時,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但不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轉診就醫者,不在此限。

概念淺釋

一、客廳即工場:謝東閔先生任臺灣省主席時期,提倡以客廳當加工的場所,發展家庭手工業,是所謂勞力密集工業,促成工業起飛,以及後來的資本密集工業及技術密集工業的興起,而創造了臺灣經濟奇蹟【臺灣經驗】。

二、童工: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而受從事工作者,稱為童工。

這是指一般性的勞工。

在使用發動機器的工廠從事工作,則十四歲以上十六歲未滿者為童工,童工准從事輕便工作【工廠法第六條】。

三、工廠:用發動機器之工作場所。

四、補償:填補所受到的損害及所失的利益。

五、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的法 人組織。

六、勞工保險: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勞工皆應參加保險。勞工保險分為普通事     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

七、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