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找回迷途的羔羊:

上課鐘聲響起,老師走進教室,眼光往最後一排座位瞧了一下,失望的表情,讓全班同學鴉雀無聲!

「老師!美玉怎麼那麼久了都不來上學?」平常愛和美玉鬥嘴的小英,打破沈默的問。

是呀!都快一個月了!我們也很焦急,聽說他們全家到南部去了,可是一直都沒有消息!」老師無奈的回答。

「老師!美玉會不會被壞人騙入火坑當雛妓呀!」大牛嚷嚷著。

「呸!呸!呸!烏鴉嘴!」美玉的好友金鳳指著大牛說。

「老師!大牛常常譏笑美玉,說她沒有爸爸,羞!羞!羞!」小英告了大牛狀 。

「對於單親家庭的孩子,我們要多加關懷,大牛,以後不許你再這樣!」老師嚴肅的說著

「老師!我錯了!大牛低著頭說著

兒童朝會時,五年甲班的老師上台報告時事分析,他說:「今年社會上發生幾件駭人聽聞的事件,例如:新竹縣發生某中途輟學的國中女生,被一群少年凌致死的慘劇,這些真是令人髮指。其實每年寒暑假,也經常發生女學生為了打工賺學費,誤入火坑的事件;保護兒童、防止女性受,再度受到大家的重視。希望各位同學要提防歹徒,也要協助受害者,不要讓悲劇一再上演!」

接著,輔導主任也上台報告:「教育部表示,政府計畫培養三萬名輔導老師,將中途輟學學生找回來加以輔導協助;希望透過學校、家庭、社團的手牽手,使這些『街頭浪子』回頭,避免遭受各種侵害;這些都顯示政府找回迷途羔羊的決心。請各位同學想想看,左鄰右舍如果有輟學在家的學生,告訴他們這項訊息。」這時,台下同學們議論紛紛,人人都為迷途羔羊-六年甲班的江美玉擔心不已。

幾個月後,美玉的爺爺在報上大登尋人廣告,美玉的爸爸遠在國外聞訊之後,也立刻回國處理協尋的事情,經過各方的努力,終於找到了。原來美玉的母親嗜賭如命,為了躲債,只好遠走他鄉;美玉也瞞著母親離家出走、到餐廳打工,沒想到媒體的大幅報導,引起眾人的注意,母女二人終於被找到了。經過社會局社工人員的勸導,美玉母女先回到爺爺家休息一段日子,並和爸爸見了面。雖然爸爸和媽媽無法破鏡重圓,但是父女重逢使得美玉的心靈充滿著對生命的憧憬。

這一天,老師喜形於色的走進教室,眼光又往最後一排座位瞧了一下,很奇妙的是,同學間忽然吱吱雜的一陣喧嘩聲起!

「各位同學!告訴您們一個很『好』的消息,美玉平安回家了。」老師笑瞇瞇的說。

「老師!那美玉的爸爸怎麼啦!」小英很好奇!

「這個,。好吧,告訴您們,可是美玉回來之後,不許笑她哦!」

「不會啦!不會啦!」全班同學幾乎異口同聲說著

「各位很關心美玉,我很感動。其實,美玉的爸爸雖然和媽媽離婚了,可是為了這件事,還專程回國協助找尋,也算是盡了為人父親的責任。希望大家對美玉要以平常心關懷她,包容她。更希望男女同學要互相尊敬,彼此不可歧視或侮辱,好嗎?」老師很誠懇的說著

「老師!沒問題,我是現代好男人我以後要好好善待女性!」大牛首先說出他的心聲!

「好!好!真好!你真有勇氣,希望你真正做到。」老師稱讚的說。

「老師!我們也一樣,不比大牛……」全班同學笑聲盈盈!

迷途的羔羊找回來了,這一班又恢復往日的歡樂了!

小執法的話:

身體自主權是人身自由權之一,也是法律保障的基本人權。人人有不受性騷擾、性侵害的權利;亦不得為性騷擾、性侵害的行為。對於中途輟學、迷失於聲色場所、受暴力控制或性交易、性侵害者,依法應加以解救,保護與安置。

問題與討論:

一、如何保護自己,以免受到性侵害?

二、萬一受到暴力傷害、性騷擾或性侵害,要如何尋求協助?

三、哪些人有保護兒童,使其免於受到各種侵害的責任?

四、對於妨害或剝奪兒童接受國民教育者,法律上有何處罰規定?

五、我國有哪些保護兒童的法律?有哪些保護兒童的政府機關或團體?

參考法條

一、憲法: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 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二、民法:

第六條【自然人權利能力】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第十六條【能力之保護】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第十七條【自由之保護】 自由不得拋棄。

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撫金。

第十九條【姓名權之保護】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親權親、保護及教養】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親權--懲戒】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三、兒童福利法:

第四條【處理兒童事務之優先考慮】

各級政府及公私立兒童福利機構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有關兒童之保護與救助應優先受理。

第十八條【知悉兒童受傷害之報告】

醫師、護士、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各款情形或遭受其他傷害情事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前項報告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二十六條【對於兒童為特定行為之禁止】

任何人對於兒童不得有左列行為:

 遺棄。

二 身心虐待。

三 利用兒童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 利用殘障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五 利用兒童行乞。

六 供應兒童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七 剝奪或妨礙兒童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

八 強迫兒童婚嫁。

九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或以兒童為擔保之行為。

十 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兒童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十一 供應兒童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二 利用兒童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十三 帶領或使兒童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 其他對兒童或利用兒童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三十條【從事不正當危險工作之禁止】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從事不正當或危險之工作。

第三十一條【禁止吸用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吸菸、飲酒、嚼檳榔、吸食或施打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前項之物質予兒童。

第三十三條【出入危害身心健康場所之禁止】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出入酒家、酒吧、酒館【店】、舞廳【場】、特種咖啡茶室、賭博性電動遊樂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其他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充當前項場所之應或從事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第一 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進入。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迫兒童從事第二項工作。

第三十四條【危險或傷害環境獨處之禁止】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四、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十一條【不明原因缺課之調查及採取措施】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立即派社工人員調查及採取必要措施。教育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月內頒布前項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

第二十二條【與未滿十六歲、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性交易罪】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概念淺釋

一、人身自由:又稱身體自由,乃人民身體不受國家非法侵害之權,我國憲法規定,不得對人民非法逮捕、拘禁、審問、處罰,非軍人不受軍法審判。

二、親權:父母親對於未成年的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此種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民法上稱為親權。

三、人格權:生命、身體、自由、貞操、名譽、肖像、信用等權利,為構成人格之要素,總稱為人格權。

四、中途輟學:學生在就學期間,中途停止求學。

五、性騷擾:依據台北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要點規定,性騷擾的定義如左:

廣義的性騷擾:雇主、雇主家庭、雇主代理人對其員工或員工間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因性別差異所產生的侮辱、蔑視或歧視的態度和行為。

二、與性別有關的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的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三、以性行為或性有關的行為為交換報償的要約。

四、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五、強暴及性攻擊。

六、展出具性含義、性誘惑的圖片或文字。

目前性騷擾被區分為五大類別:

一、性別歧視。

二、性挑逗:因言辭所引起的不舒服或被侵犯的感覺。

三、性賄賂。

四、性要脅。

五、性攻擊【性侵害】。

狹義的性騷擾:個人行為違背對方的意願,而有性的表示,讓對方感覺不愉快、不高興、不舒服、不能接受,即是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