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醒悟:

小明的爸爸王立德是個標準的公務員,任職於政府某機關,收入雖不多,但維持一家溫飽倒也不成問題。家裡有賢慧的妻子操持家務,又有乖巧的兒女,他常覺得自己實在太幸福了。

這天晚飯後,跟往常一樣,兒女們各自回房溫習功課去了,王立德便輕鬆的往沙發上一坐,準備看看電視。這時,門鈴忽然響了。開門一看,原來是當年的大學同學李台生,一臉焦急和不安,進門就說:「立德兄,快替我想個法子,我最近真是倒楣透了。」

台生立德大學時代的好友,在立德印象中,台生忠厚老實,沒有心機,做事勤奮努力。畢業後,開設了一家皮鞋店,在他苦心的經營下,生意不錯;不多久,在全省各大都市,成立了連鎖店,每次見到他,總是滿面春風,倒不曾見過他如此的驚慌失措。

台生坐下後,便向立德說:「這些年我在各地開的分店,業績都很好,賺了不少錢,因此,一位朋友建議我把公司的會計帳目,做成內外兩份。在申報營業稅時,如果用外帳,至少可以節省幾百萬元。我大概是財迷心竅,居然答應了。那曉得被國稅局給查了出來,不但要補繳稅款,而且要加罰一大筆的罰金呢!」

李台生喝了一口茶,繼續又說:「我真是心有未甘,於是想盡方法,送了五萬元現金,給主管我這件案子的稅務員,希望他能高抬貴手,放我一馬。那曉得他居然不接受,不但退回那五萬元,而且還跟我說,要告我賄賂。唉!真是急死我了。立德兄,你快替我想個法子,來擺平這件事吧!咱們老同學一場,你可不能見死不救呀!」

王立德李台生提出的要求給難住了。他實在想不出有任何解決的方法,沈吟了好一會,他拍拍李台生的肩膀,向他說:「台生老弟,我勸你還是繳交罰金,不要再招惹事端了。你想想看:我是一名公務人員,怎麼能知法犯法?雖然你繳交的這筆罰金金額不小,但畢竟錯在你自己,如今你若想用其他不正當的方法解決,只怕是一錯再錯,到時候後悔莫及了。」

李台生起初還抱怨老同學不幫忙,經過王立德苦口婆心的勸導,覺得很有道理。如今錯已鑄成,再多的後悔也於事無補;不如把這次的事件當作一次教訓,以後本本分分的做生意,就不會再有惹禍上身的麻煩事了。

小執法的話:

營利有所得,當然要納稅,逃漏稅捐既不名譽,也會受罰。如果執迷不悟,一錯再錯,到時候,罪責加重,難逃法網,可就後悔莫及了!

問題與討論:

一、小朋友,你買東西時,有沒有索取統一發票?你知道統一發票有什麼作用嗎?

二、如果商店故意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款,會受到什麼處罰?

三、你知道政府收到稅金,做什麼用嗎?

四、行賄與受賄各觸犯什麼法條?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貪污治罪條例: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三、稅捐稽徵法:

第三十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被調查者以調查人員之調查為不當者,得要求調查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理。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或賦稅署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第三十二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被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所得稅法:

第一條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一百十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的罰鍰。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兩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五、營業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 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 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 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 其他有漏事實者。

概念淺釋

一、公務員:刑法上指凡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人員,均稱公務員。

各種行政法規所指的公務員範圍各有不同,不當然包括全體公務員,例如議員或雇員,刑法上雖是公務員,但不是公務人員服務法上或公務員懲戒法上的公務員行求即以賄賂或不當利益而對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有所請求,公務員或仲裁人有行求行為者,處以瀆職罪。

二、期約:與對方約定給與賄賂之期間。

三、交付:以特定物交付於人而移轉其占有。凡動產物權之轉移,以交付為要件,故非經交付不生效力。

四、要求:指公務員或仲裁人提出要求,促使對方應允給與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意思表示。

例如:法警於送達刑事債票時,要求被傳人給與車錢或津貼。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普通賄賂罪,一有要求即成立犯罪,不以他方承諾或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

五、收受:即接受,指收取他人之財物或不正利益而為己有的意思。

六、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

七、職務上行為:指公務員或仲裁人在其職權範圍內所應執行之事務,並不違背其職務者。

因其雖未違背職務,但仍足以影響國家政府之尊嚴及公務執行之公正,故加以處罰。

八、違背職務之行為:指對於職務上的義務有所違背,如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為之而不正常等。

九、自首:即犯人於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自己的犯罪行為,而受其裁判之意。

自首的構成要件:

一、須為自己的犯罪。

二、須為未發覺的犯罪。

三、須為自動的告知。

四、須向該管公務員告知。

五、須親受裁判。

法律為獎勵悔過及自新,於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十、自白:凡刑事被告向檢察官或審判法官自動為犯罪事實之陳述者,稱為自白。

自白與自首有別:自白係在犯罪發覺後,於偵查或審理時,將犯罪事實坦白說出來。

自首係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人員告知自己的犯罪行為,而受其裁判。

十一、仲裁人:依法令從事於仲裁程序,而判斷當事人爭端為其職務之人,仲裁人之地位與公務員相當,故刑法上為【賄賂罪】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