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評會
(以下設置辦法和聘約如有疑義以興國國小公佈的為準)

桃園市中壢區興國國民小學教師聘約

一、本聘約為辦理本校教師聘任事宜,特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及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由校方與教師代表協議訂定。

二、本聘約適用於專任合格教師〈含兼任主任、組長及其他職務教師〉、代理教師、長期代課教師。

三、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依有關法令辦理、法令未規定者依聘約、學校章則及各項辦法。

四、教師應恪遵教育法令及學校章則,為學生表率。

五、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營利事業等作宣傳。

六、教師有擔任導師及兼任〈辦〉行政工作之義務。

七、教師應依相關法令參與辦理學生之訓練、輔導工作、生活教育、安全維護及其他相關教育活動,不得以本法第十六條第七款之規定拒絕參與。

八、教師對本法第十六條第七款之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知,如有爭議,得提請校務會議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九、教師出勤差假依教育部「教師請假規則」及桃園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十、教師應依指派參加與教學或所兼行政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及活動。

十一、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十二、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並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學校並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十三、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類科別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在盡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安排搭配其他類科別課程仍應接受。

十四、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五、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十六、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介紹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令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十七、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提請學校〈校長〉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否則學校得拒絕發給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教師依規定完成離職手續者,學校應發給離職證明書,不得藉故拒絕。

十八、教師違反學校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規定處理,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依本法第9章之規定尋求救濟或提起訴訟。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九、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應積極協助處理。

二十、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二十一、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二十二、教師聘任期限:初聘一年,第一次續聘一年,第二次續聘二年,第三次續聘二年,續聘三次以上得以長

    期聘任,長期聘任為四年。長期聘任條件:除履行本法第十七條所規定之義務外,並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品德良好有具體事蹟,足為師生表率。(二)積極參與教學輔導相關之研究進修,並有具體績效。

    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負責盡職、圓滿達成任務,對學校有特殊貢獻。

二十三、本校因減班而產生超額教師時,依桃園市政府相關規定及本校減班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要點辦理。

二十四、本校聘約內容不得違反縣頒要點及有關法律規定,否則該違反部分無效,縣頒要點及有關法令修正〈訂〉時,應優先適用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五、本聘約自民國100年8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