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偷天換日:
王老伯今年六十五歲,年輕時做過木工,生有四個女兒,如今都已結婚,目前只有他
這一天是王老伯的生日,女兒、女婿和外孫們都帶了壽禮回來向他祝壽,一
家人熱熱鬧鬧的,他開心極了,於是拿出四個紅包來對著女兒們說:
「妳們個個孝順,我也買了點禮物,準備送給妳們做紀念。」
女兒們一陣驚喜,打開一看:
「哇!好漂亮的金元寶。」
「爸!您一定花很多錢吧!」
「您平時省吃儉用的,怎麼捨得花那麼多錢呢?」
「哈哈!不多,不多,我只花市價的一半就買到了。」
「這怎麼可能?這是黃金呢!難道買金子也像買衣服一樣會打對折促銷嗎?」
「老伴呀!您到底在那兒買的?改天我也要選個鐲子。」
連王伯母也好奇起來。
於是王老伯得意地把事情的經過說了出來。
※ ※ ※ ※
半個多月前,我在路上閒逛,有兩個人走過來說:「老伯!我們是建築工人,在一處舊屋改建的地方,挖到了一些金元寶,我想便宜賣給人,不知你想不想買?」
當時我被那金光閃閃的元寶吸引住了,但心中一想:「這些金子是純金的嗎?不要上當才好。」
「老伯!我看你一付老實忠厚的樣子,才要賣給你,這可是如假包換,純金做的喔!不信,你挑一個去鑑定看看!」於是我們一起到附近的銀樓,經鑑定之後,果然是真的。
「老伯!我們沒騙你吧!」
「既然這樣,那我就買四個好了,不過我得先回去拿錢。」
「沒關係!我們在公園裡等你,你最好快一點,不然我們就賣給別人喔!」
※ ※ ※ ※
「想給大家一個驚喜,就買了下來,所以就連妳媽媽我也瞞著。」
大家聽完,都覺得事情有點蹊蹺。
「這其中可能有詐!」做警官的大女婿思索了一下說:「讓我試試看。」
說著就找來一把小刀,拿著元寶刮了一下,刮出來的卻是鉛塊。
「唉呀!我上當了,這分明是金光黨偷天換日的伎倆,只怪我太貪小便宜了。」
王老伯像洩了氣的皮球,癱坐在椅子上。
小執法的話:
撞倒路人,應緊急送醫,救人為先,不可逃逸,枉顧人命,否則會受到加重處罰。
問題與討論:
一、如果工人真的挖到了金元寶,他能據為己有嗎?應該如何處理?
二、你知道什麼是金光黨嗎?為什麼金光黨騙人卻能屢次得手?
三、故事中的金光黨犯了什麼罪?
四、如果王老伯找到了他們,如何才能把被騙的錢要回來?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民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八十八年四月廿一日修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八百零八條
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現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第八百零八條
發見之埋藏物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者,其所有權之歸屬,依特別法之規定。
概念淺釋
一、意圖:指有此故意而言。
二、不法所有:指不法取得其物,行使其所有權。
三、詐術:以欺騙之方法使人陷於錯誤。
四、埋藏物:隱藏於他物中之動產,不知屬於何人所有之物。
五、占有:對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參考民法第九百四十條】
六、不動產:指土地及其定著物。【參考民法第六十六條】
七、動產:指不動產以外之物。【參考民法第六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