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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3-12-21 | 點閱數: 94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956D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廖商借教師(電話:02-77367479)。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總說明

現行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公立學校)教師之介聘,係 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之規定辦理。為配合一 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公 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儲訓,及公立學校教師之介聘,係分別於本法 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六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授權訂定相關辦 法。考量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儲訓及其他相關事項,與公立學校 教師之介聘事項,二者性質差異較大,且亦有誤將教師甄選認係依前開辦 法辦理等情,因教師甄選係由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規範,為 避免實務上因本辦法名稱導致誤用、混淆或產生誤解之虞,並為利實務之 運作,有將上開事項分別以不同辦法予以規範之必要,以臻明確,爰訂定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第二條)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辦理教師介聘作業方式。(第三條)

四、公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之規定。(第四條)

五、公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之服務年限規定。(第五條)

六、公立學校教師不得申請介聘之情形。(第六條)

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聯合介聘之方式。(第七條)

八、教師介聘之科、類別及優先介聘之規定。(第八條)

九、教師申請介聘之處理方式。(第九條)

十、經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得不予聘任之情形。(第十條)

十一、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無故未報到或放棄介聘之處理規定。(第十 一條)

十二、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輔導 教師介聘之處理規定。(第十二條)

十三、持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經公開甄選進用之教師,其申請介聘至 一般地區學校,應具備之資格。(第十三條)

十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介聘應予更正或重行辦理之規定。(第 十四條)

十五、公立幼兒園教師介聘之準用規定。(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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