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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3-12-29 | 點閱數: 480

一、依銓敘部112年12月20日部法一字第 11256392671號函轉知。

二、茲以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 格,經權責機關同意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 第8款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規定申請 留職停薪者,已保留本職職缺,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爰其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與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 第15條規定無涉;又是類人員為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而從事相關事務並領有報酬,亦未涉該條規定,不生是否須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之疑義;惟律師職前訓練規則對於訓練期間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又其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當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至第7 條、第14條等相關規定。

三、另公務人員於律師職前訓練留職停薪期間選擇自付保險費 繼續加保,倘因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得於重複加 保之日起60日內,追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 保;如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該段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 險事故公教人員保險將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不予採認,所 繳之保險費亦不予退還,附為敘明。

  • 1121220銓敘部函_關於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於留停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疑義一案.pdf
    1) 1121220銓敘部函_關於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於留停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疑義一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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