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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4-01-23 | 點閱數: 80

 一、依銓敘部113年1月11日部退一字第1135653893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配合原「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 法」,酌作文字調整。(第10條第7項)

(二)增訂生育給付請領要件「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 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並刪除原第1項第1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及第2 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0日)所定最低應繳付保險費日 數規定。(第36條第1項)

(三)增訂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請領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條件,或因屬軍公教身分得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 助,僅得擇一請領。(第36條第4項)

(四)自公保法於103年6月1日增訂生育給付項目,至113年1月 4日該法第36條修正生效期間,如符合修正後生育給付請 領要件,且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或其他 職域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該規 定修正生效日起10年內向承保機關補行申請,並依被保 險人分娩或早產時之給與標準發給。(第36條第5項)

三、前開公保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所稱退出公保後1年內分娩或 早產之起算基準日,係以被保險人退出公保之日起算,並 以退出前1日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 給生育給付。

四、銓敘部歷次令(函)釋等規定與修正後公保法第36條規定 不符部分,均自該規定修正生效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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