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養市 內優秀下ㄧ代,關懷照顧弱勢家庭學生樂觀積極向學,特 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就讀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等學校,符合下列規定 者,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
(一) 家境清寒者:符合低收入戶清寒證明。由鄉鎮市公 所出具清寒證明或依戶籍謄本註記低收入戶為 憑,若有特殊情形者,授權評議委員會審核。
(二)學業成績: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 60 分 以上者。
(三) 操行成績: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 80 分 以上或均在甲等以上者(國小免附)。
第 三 條:本辦法所訂獎學金為每年度申請頒發ㄧ次,申請、核定公 佈、頒發規定如次:
(一)申請時間:每年 10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止。
(二)核定公佈時間:翌年 2 月公佈本會網站。
(三)頒發時間:配合本會公開表揚。
第 四 條:分組及獎學金類別給予標準:
(一)高中(職)組:以核定共二十五名為基準,每名各頒 發獎學金新台幣 15000 元。
(二)國中組:以核定共四十五名為基準,每名各頒發獎學 金新台幣 10000 元。
(三)國小組:以核定共六十名為基準,每名各頒發獎學金 新台幣 8000 元。
詳情請洽註冊組